修正緊急醫療救護法 救人將免責


王文華 wrote:
以後有人仆街路倒,醫...(恕刪)



這篇該更新囉...(僅針對14條)
法規名稱: 緊急醫療救護法 (民國 102 年 01 月 16 日修正)
條文內容
第 二 章 緊急醫療救護體系

第 14- 1 條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之公共場所,應置有自動體外心臟電擊去顫器或其
他必要之緊急救護設備。
場所管理權人或法人負責人於購置設備後,應送衛生主管機關備查後,登
錄於救災救護指揮中心。
前二項必要之緊急救護設備之項目、設置方式、管理、使用訓練及其他有
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公共場所購置自動體外心臟電擊去顫器或其他必要之緊急救護設備
,必要時得獎勵或補助。

第 14- 2 條 救護人員以外之人,為免除他人生命之急迫危險,使用緊急救護設備或施
予急救措施者,適用民法、刑法緊急避難免責之規定。
救護人員於非值勤期間,前項規定亦適用之。


這樣大家就明白了吧!

呆呆兔 wrote:
這篇該更新囉......(恕刪)



在路上或是飛機上

新的 醫糾法 可能讓醫生更隱瞞自我身份
異鄉苦工 wrote:
他有說救不活醫護人員就會被告嗎
沒有啊
這是版上自己胡亂瞎猜的
你是醫護人員如果有照專業標準程序來
誰告得了你 法官就這麼笨 救不活就告你嗎
一定是有些該注意未注意才被告
身為醫護人員應該要多加強自我專業
而不是希望啥除罪化


太好笑了, 緊急狀況如果在公共場所遇到, 除了急重症專科人員有醫療專業訓練, 誰有辦法保證每個步驟都照標準流程....

所以這位異鄉苦工想告訴大家: 所有的醫事同仁注意了, 要注意急救要專業標準流程喔!! 在公共場所遇到緊急狀況, 如果沒辦法像在醫院裡有人支援, 如果你不是急重症專科人員, 請你趕快想想你是否有辦法記得那一輩子幾乎沒做過的"專業標準流程"步驟, 少一項都不行, 如果記不起來, 請避免害人害己, 在外面隨便救人. 因此法官會檢視你有沒有照"專業標準流程"喔, 如果你不是專業的急重症醫師護理師, 會很容易因為該注意未注意, 少一個步驟會被告死, 誰叫你除了自己的專業工作外, 沒有常常自發去接受"急重症專科專業訓練", 雖然這個訓練沒規定你要去也一輩子用不到.

謝謝這為異鄉苦工的提醒, 不是急重症專科的人, 專業標準程序不熟的話千萬不要亂搞, 因為緊急狀況下一定會疏忽某些步驟, 引發該注意未注意的問題.
wirklich1021 wrote:
唉~這棟樓竟然可以蓋這麼高
前面Graco63大其實已經把這個法的重點講出來了:
「救護人員以外的人,使用緊急救護設備或施予急救措施者,適用民法、刑法緊急避難免責的規定,
不受密醫罪的訴追。」
如果是醫護人員,本來就有實施醫護的資格,當然就不是密醫,那要排除做什麼?

這個,跟大家現在吵的,以及新聞寫的,差很大。


法條應該要訂一體適用不要模糊, 不應該醫護人員適用醫療相關法律, 但一般民眾適用此法, 那如果一個人介於兩者的話呢? 像是曾有醫師執照, 但是退休已經不執業; 出國進修或轉換工作暫停醫療人員資格; 或有執照但長期從事行政工作, 本業不熟悉, 如果被排除在外, 又要用醫師法來限制, 會很吃虧. 這些例外狀況其實非常容易發生, 會讓法官有想像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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