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署長說要罰某醫院一億五千萬??

台中小康 wrote:
健保詐領幾十萬,
健保局依法可處停約一年之處分,
只是為顧及南部民眾健保就醫之權益,
故提出替代方案,
以罰款1.5億抵扣停約一年處分。
當然如高醫不願付罰金,
只願被停約,

既然您是學法的
可否告訴大家
健保局是依據哪條法規
可以將停約處分改成易科罰金的?
而司法的調查和判決是不是都已經確立了?

從法律的觀點來看
是應該一切依法行事呢?
還是只要我不高興
就可以用殺雞儆猴的判決方式?
台中小康 wrote:
你跟我說法律,
回去多讀幾年書再來威脅我。

我覺得很納悶
為何我的兩個至親
一個在中型律師事務所服務
一個在司法界高層服務

他們對這件事的看法
和你的觀點有很大的差距

我洗耳恭聽您的引用法條來解說
必要時會將您的發言和這兩位討論
高醫停約一年我想你們應該了解依法有據吧,

當高醫不顧百姓就醫權而執意要政府以停約方式處分,

僅因高醫不願繳交相當停約一年健保給付金額之罰金時,

你們這些高醫護航者及高醫高層再去接受人民之譴責吧。

我從業多年尙知要維護社會正義,

高醫財大勢大相信一堆律師想幫他來賺錢,

但我不想幫不知恥之人,

我只想幫正義之一方。


至於停約處分轉換1.5億罰金之法律依據,

我不想教你,

自己多讀讀行政程序法吧。
台中小康 wrote:
只是為顧及南部民眾健保就醫之權益,
故提出替代方案,
以罰款1.5億抵扣停約一年處分。
當然如高醫不願付罰金,
只願被停約,
那就證明高醫口口聲聲說不會影響民眾就醫權益都是謊言。

並不是停約一年民眾的就醫權益就會受損
民眾也可以健保身份就醫
高醫可以為了不影響民眾就醫權益
自行吸收成本

這事件早就是舊聞了
但是選擇在二代健保通過之時
來公布轉換罰金金額
確實有轉換焦點之嫌疑
一方面指責醫院督導不周
另一方面記者問他之前在高醫教書的情況時
卻以我沒教過他回應
到是切割的很乾淨




hungman wrote:
並不是停約一年民眾的就醫權益就會受損
民眾也可以健保身份就醫
高醫可以為了不影響民眾就醫權益
自行吸收成本
...(恕刪)



那高醫是否會拒收病患,
或加收病患不合理之費用,
或拒絕應做之檢驗,
或給藥效很差之藥品,
因高醫婦產科停約後即非健保科別,
健保局無權監督,
這些病患權益誰來把關。


你不要告訴我高醫是有良心之醫療機構,
因為現在說出來,
應該沒人信。


還有幫高醫護航之人,
你們枉顧南部民眾醫療權益之權謀,
將在我逐一駁斥下一一現行。
健保局否認醫界有男人割子宮申報案件

【聯合報╱記者詹建富/即時報導】 2010.04.15 09:10 pm

針對監委程仁宏指稱,曾有醫院向健保申報男性切除子宮,健保局今天表示,這一定醫療院所在申報醫療給付時,鍵入錯誤病人資料,審核時一定會先經過邏輯檔加以剔除,醫療院所也不會笨到有意造假,卻露出如此明顯的破錠。

【2010/04/15 聯合報】@ http://udn.com/


何時有男人割子宮申報健保案件?
這根本就是一些逢醫必反,被仇恨矇蔽理智的仇醫人士和沒有道德是非感的媒體所捏造出來的新聞
有些沒大腦的人根本沒有思考能力,竟然毫不保留相信這種沒有根據的說法
這就是健保的"腳尾飯事件"

台中小康 wrote:
高醫停約一年我想你們...(恕刪)


大家反的是1.5億的處罰從何而來,健保局一個非公務機關的單位為什麼可以擅自提出這種要求,

自稱在維護社會正義的法律人就用抹黑的方式說這些人都是站在高醫這邊,是無恥的...

只是當法律人在幫小波波時,怎麼就忘記甚麼是社會正義?

還是挺小波波算維護社會正義?
台中小康 wrote:
那高醫是否會拒收病患,
或加收病患不合理之費用,
或拒絕應做之檢驗,
或給藥效很差之藥品,
因高醫婦產科停約後即非健保科別,
健保局無權監督,
這些病患權益誰來把關。


你不要告訴我高醫是有良心之醫療機構,
因為現在說出來,
應該沒人信。

還有幫高醫護航之人,
你們枉顧南部民眾醫療權益之權謀,
將在我逐一駁斥下一一現行。


大部份的討論都是就事論事, 就你一直用假設的語氣來說未發生的事,

全是 如果, 是否等等語氣, 那反過來說不能往好的方向猜測嗎?

沒人要幫高醫護航, 只是萬事就說個理與法,

沒有法與理去支持健保局如此的"要求".

這件事, 若要追究, 健保局也沒有善盡監督之責, 也難辭其疚.

整件事情就法理來說, 必須是醫院是共犯才能說醫院有罪,

你認為醫院知情, 但也可能不知情, 這部份的認定要法院依照證據去判決吧...

若你認為醫院有監督之責,斷無可能不知情之理, 請問證據在哪裏?

馬先生的特別費判例不是很清楚了嗎?

他有監督不力之責嗎,請款也是他簽名的耶.

說這個不是要挺誰, 公道自在人心, 惡人自有惡人磨.
台中小康 wrote:
那高醫是否會拒收病患,-->不敢
或加收病患不合理之費用,-->不會也不敢
或拒絕應做之檢驗,-->不會也不敢
或給藥效很差之藥品,-->不會,沒有健保的限制,可以用更好的藥,病人好的快,花的成本更少
因高醫婦產科停約後即非健保科別,
健保局無權監督,
這些病患權益誰來把關。

健保局是國營的保險公司
攏斷全國的醫療資源壓縮了醫療品質
讓民眾以較少的花費獲得夠用的醫療
依健保局審查病歷的原則
是希望醫院用較便宜的藥,較少的檢查,較短的住院天數來治療病人
有健保,只讓大家有足夠的醫療,恰恰好而已
在這種風頭下,就算沒健保,高醫也只能義診一年
至於你說的上述情況
我覺得是不會發生
反正高醫現在是落水狗人人喊打
量它不敢

還有到底是誰在罔顧民眾就醫的權益?
停約一年或罰1.5億,這些影響民眾權益的決定是誰決定的?
如果真的考慮民眾就醫的權益,會這樣以不符比例原則來處罰嗎?




VincentLu1021 wrote:
整件事情就法理來說, 必須是醫院是共犯才能說醫院有罪,
你認為醫院知情, 但也可能不知情, 這部份的認定要法院依照證據去判決吧...
若你認為醫院有監督之責,斷無可能不知情之理, 請問證據在哪裏?
...(恕刪)



請問現在談停約一年或罰1.5億與你說之共犯有何關聯?
現在我們又不是在談醫院是否為詐欺共犯,
而是談醫院詐領健保費,
健保局應依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 第67、68條規定處以停約一年之處分,
至於詐領原因是否為醫院故意或因監督不周之過失非管理辦法裁罰之判斷標準
此規定即為要求醫院(即雇主)負起管理、監督員工之責,
不然要這個醫院組織有何用處。



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
第 67 條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予終止特約,
或就特約醫院違反規定部分之診療科別或服務項目停止特約一年:
二、以不正當行為或以虛偽之證明、報告或陳述,申報醫療費用,其情節重大。

第 68 條
前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情節重大,係指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四、違約總虛報金額超過新臺幣二十五萬元。

hungman wrote:
在這種風頭下,就算沒健保,高醫也只能義診一年
至於你說的上述情況
我覺得是不會發生
反正高醫現在是落水狗人人喊打
量它不敢
...(恕刪)



請問高醫停約後,
誰有權監督呢?

無權監督你如何得知我所述之狀況不會發生,
就算發現,
請問政府有何權裁罰?

不要跟我談信任高醫,
你先問問大家現在是否願意繼續相信高醫會在未來停約一年內會本著醫者父母心之心態不會
拒收病患,
加收病患不合理之費用,
拒絕應做之檢驗,
給藥效很差之藥品。

現今醫院在一般人心中是一個只知賺錢之營利單位,
我所述狀況是在有健保契約醫院也常被病患詬病之情形,
你還希望一般人相信高醫停約後還會遵守以上承諾,
別傻了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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