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小康 wrote:
健保詐領幾十萬,
健保局依法可處停約一年之處分,
只是為顧及南部民眾健保就醫之權益,
故提出替代方案,
以罰款1.5億抵扣停約一年處分。
當然如高醫不願付罰金,
只願被停約,
既然您是學法的
可否告訴大家
健保局是依據哪條法規
可以將停約處分改成易科罰金的?
而司法的調查和判決是不是都已經確立了?
從法律的觀點來看
是應該一切依法行事呢?
還是只要我不高興
就可以用殺雞儆猴的判決方式?
台中小康 wrote:
你跟我說法律,
回去多讀幾年書再來威脅我。
我覺得很納悶
為何我的兩個至親
一個在中型律師事務所服務
一個在司法界高層服務
他們對這件事的看法
和你的觀點有很大的差距
我洗耳恭聽您的引用法條來解說
必要時會將您的發言和這兩位討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