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桑 wrote:
面對醫師莫名其妙被告...(恕刪)其二.......醫師公會把仇醫者告醫者本人及家屬名單通告全國醫師醫院電腦警示...
放進健保卡.......暫訂兩年......全國醫師合作建議轉診...想加入名單者歡迎加入
有醫師不合作假好心假清高的....把名單人就都轉給假清高的醫師
實施有成繼續延長年限......直到那些獸類.........(自己想牠們會怎樣)...
醫死我老爸 醫師告醫師 ---圈內人都如此 何怨大眾?
http://forum.doctorvoice.org/viewtopic.php?f=68&t=60884
那那些告醫師的醫師該如何處理??
接生害嬰癱一手…護士告醫師 拍檔變仇人
http://forum.doctorvoice.org/viewtopic.php?f=24&t=73710
護士呢??
ethanp wrote:
照你的邏輯,每個人執...(恕刪)
所以呢?現在台灣環境根本不是醫師不用負責,而是被要求背負過多的責任。往往醫療糾紛一發生時,醫師就被當犯人一樣以刑事起訴。
在美國,會被以刑事訴訟的醫師只有"嚴重違反醫療倫理或是醫療常規,違反人性等原則"才會被檢察官起訴。最有名的例子就是Michael Jackson的醫師,因為他使用的止痛藥是嚴重違反醫療常規。而美國曾發生過器官捐贈時把血型搞錯,導致病患死亡的案件,最後醫師都沒有被刑事速訟。近幾年唯一被判刑的案例,是醫療疏失致死,這位醫師被判"社區服務100小時"。在美國強調注重人權的地方,醫師犯下這種造成病人死亡的醫療疏失還不會被關。而相似的狀況也在日本、英國等國家應用。簡單講,先進或發展中國家,扣掉那種嚴重違法醫療倫理的案件不講,常態醫療糾紛以刑事起訴的就只有台灣。這造就了台灣醫師的高犯罪率,平均約一個月就有一個醫師被判刑,像這次愛滋器官事件所有開刀醫師通通被起訴,這種把醫師當成罪犯看待的醫療環境,你要怎麼要求醫師能好好行醫呢?
其實應該建議法官要判更嚴一點,以後醫療糾紛有病患死亡就學以前太醫醫死皇族一樣,通通判死刑:而病患有病沒醫好,就通通判無期徒刑,不管他是多資深的醫師,多有經驗的教授或是初入醫界的醫師,這樣才會促進醫療進步,叫醫師不敢再犯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