尾椎凸出,薦骨後翹...尋求幫助

姆,請問各位,這位醫生算是DC嗎?
http://www.balance4u.com.tw/resume.html

因為我去找他的時候他提到是薦骨的問題而不是尾椎跌撞過。
綜合目前各家講法似乎他講的很對。
而且有網友推薦說跟我類似的狀況由他治療好的...
這應該是很可以信任的醫生?
只是治療不是由他本人來執行而是手下的復健師,這點應該還好吧?

mayc1234 wrote:
姆,請問各位,這位醫...(恕刪)


參考這裡
原文出處Florence M.D.的基礎醫學世界

倒數第三張圖 螢光筆指示處就是薦椎

下面一小截就是尾椎

我好像也是尾椎突出
因為摸起來很明顯多一塊
不過多年來我都沒有理會它
DC於美國3-4年拿博士學位,台灣醫學系念7年,物治系唸4年,國情不同。DC應該也考不上台灣醫師執照或物理治療師執照
如果DC於美國地位等同於MD醫師,台灣就會承認其醫師資格(台灣是承認美國醫師),但畢竟是第三類醫學,美國也有芳療醫師、動物醫師...

資料引用http://tw.myblog.yahoo.com/omt-pt/article?mid=250&prev=-2&next=-2&page=1&sc=1#yartcmt

手療師 CHIROPRACTOR

「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基於保障民眾之健康與生命安全,堅決反對「脊醫師法」草案之理由:


1. 冒用「醫師」頭銜,誤導國人,後患無窮:
美國雖有「手療師(Chiropractor)」之專業,但是在美國的「手療師(Chiropractor)」是不能開藥、不能注射、不能開刀的,因此不能稱之為「醫師(physician)」。Chiro的希臘文是「手」的意思,practic的希臘文是「操作」的意思。因此Chiropractor的正確譯名是『手療師(Hand Practitioner)』,絕不是『脊醫師(Physician of the Spine)』。Chiropractic的正確譯名是『手療術』,絕不是『脊骨神經醫學』。「醫學」(medicine)這兩個字是不能亂用的。手療術(chiropractic)在美國及世界衛生組織(WHO)的定位是屬於「另類健康照護(alternative health care)」,不是正統醫學(medicine)。因此在美國手療師(Chiropractor)只能自行開業,在醫學中心或各級醫院絕對看不到「手療科(Department of Chiropractic)」這一科。因此把Chiropractic翻譯成『脊骨神經醫學』或『脊醫學』是極為嚴重的誤導。雖然Chiropractor在美國亦稱為「Doctor of Chiropractic」(簡稱D.C.),但這個「Doctor」指的是「學位」,不是「職業」。例如在美國的「驗光師」給的也是Doctor學位,叫作Doctor of Optometry(簡稱O.D.);美國某些州對「自然草藥師」給的也是Doctor學位,叫作Naturopathic Doctor(簡稱N.D.)。難道這些人來到台灣還要為他們立一個「驗光醫師法」、「自然草藥醫師法」嗎???「手療師(Chiropractor)」一旦在我國擁有「醫師」頭銜,除了醫療本身的嚴重瑕疵外(後述),尚牽涉到兵役、保險、訴訟等開診斷書的問題。想想看,我們該不會請一位驗光師開診斷書,證明有重度近視而不用當兵吧?因此「手療師(Chiropractor)」若冒用「醫師」頭銜,將嚴重誤導國人,後患無窮!


2. 誤用「脊」椎專業頭銜,誤導民眾,無所適從:
如前述,「Chiropractor」正確的字義是「手療師」,絕不是「脊醫師」。國內對目前現有的三種醫師(醫師、牙醫師、中醫師)的名稱與執業內容規範得相當清楚,完全沒有模糊空間,並符合民眾的期待。例如有牙齒的問題,我們會毫不猶豫的去看「牙醫師」;想以中藥調養或作針灸,我們會毫不猶豫的去看「中醫師」。但是所謂的「脊醫師法」一旦通過,民眾的認知將是:脊椎有問題就該看「脊醫師」。如此問題就來了:如果病人脊椎長了腫瘤或因車禍造成脊椎骨折找「脊醫師」求診,但「脊醫師」只會手療,不會開刀拿掉腫瘤或固定脊椎骨折的部位(更糟的是,「脊醫師」可能根本沒診斷出腫瘤或骨折),又得轉診至骨科醫師或神經外科醫師處診治,嚴重延誤治療的時機。
國內有關脊椎領域已有骨科、神經內科、神經外科、復健科與中醫傷科等五大科別做完整的醫療照護,實在想不透為何還要推動名不正言不順的「脊醫師法」?或許有人會主張台灣民眾有接受chiropractic(手療)的廣大需要,非得立個「脊醫師法」來滿足這種需要。這種論點就太荒謬了!「民眾有需求」與「給醫師頭銜」根本是兩碼子事。唐雅君的亞力山大運動王國每年營業額20幾億,這個需求夠大了吧?是不是該為他們的運動教練立一個「運動醫師法」?國內腳底按摩年產值也是高得驚人,是不是也該為腳底按摩業者立一個「腳醫師法」?「脊醫師」的名稱會嚴重誤導民眾,讓人無所適從。我們再次重申:「Chiropractor」正確的字義是「手療師」;絕不是「脊醫師」。


3. 訓練不足,必然誤診,民眾生命保障堪憂:
脊椎相關症狀(如背痛)之診斷,首要在排除內科或外科疾病(如惡性腫瘤、骨折、感染等),以免造成誤診。然而「手療師(Chiropractor)」的訓練背景,全然無內科學與外科學相關課程(連基本的概論課程也沒有)。以此訓練背景,授予「醫師」頭銜,置民眾生命安全於何顧?須知手療或整脊是有一定風險的!尤其是頸椎的手療危險度最高。頸椎的手療最令人擔憂的併發症就是造成頸部椎動脈(vertebral artery)血管壁上的血栓掉落,形成梗塞型腦中風。美國有個由頸椎手療受害人所架設的網站(首頁www.neck911usa.com),參觀其網站可以瞭解頸椎手療併發症的真貌。網站中收集了美國歷年來因「頸椎手療(neck manipulation)」導致死亡或腦中風等重大傷病的文獻。文獻中有記載的案例共有277件,其中有162件係由手療師(chiropractor)造成,佔58.5%(162÷277=0.585)!一旦有腦中風症狀,第一時間的急救是否及時且適當,是決定病人生死的關鍵。然而「手療師」沒有急救的能力,更不會使用急救藥物,實難想像此法若貿然通過,民眾生命安全之保障安在?「脊醫師法草案」實為為少數到國外唸書者量身訂做之粗糙法案。不但違反教考用原則,亦罔顧國人之生命安全,應予嚴正反對。若不幸因政治力運作進入立法程序,亦應堅持chiropractor不能具有「醫師」頭銜,至多可給予「手療師」名稱,除了對其執業範圍加以限縮外,並應在醫師之監督下執行手療或整脊,監督之醫師負有急救之責,如此尚能保障民眾之生命安全於萬一。


4. 國情不同,不可張冠李戴:
「手療術(chiropractic)」起源於美國,創始者D.D. Palmer是一位沒有醫學背景的磁場引導師(美國本土的民俗療法)。他在1895年「無意間」發現了「手療術」。此手技是否適合國人體質?可能對國人會產生甚麼副作用?療效是否符合本國醫療體制下的經濟效益等?到目前尚無任何評估報告。在缺乏專業評估與風險評估的情況下就貿然立法,會有圖利少數人之嫌。美國的「手療師(Chiropractor)」因為在1987年的「反托拉斯法」的官司獲勝而爭取到獨立執業的權利。但此官司的結論是「法律同意民眾可以在沒有醫師的處方下接受手療師的手療。」就好像在我國做國術館的推拿不需要醫師的處方一樣,絕對不是指「手療師」的地位等同「醫師」。在亞洲只有一國兩制的香港政府,其立法機構被誤導,讓手療師(chiropractor)以「脊醫」的頭銜註冊。至於醫療水準較好的日本,其國會議員的頭腦就很清楚,不會制定類似香港「脊醫」的奇怪法律。事實上每個國家都有其本土國情,不可強迫他國建立不適用的法律。例如我國因為特有之國情而有「中醫師」之專業,但中醫師在美國僅能考「針灸師(acupuncturist)」的執照,並不具有醫師的身份。相同的道理,一個發源自美國本土民俗療法的「手療師(Chiropractor)」要來台灣升格為「醫師」--衡情論理,實難讓人心服。
5. 「骨關節錯位(subluxation)」,沒有科學證據:
以上談的是普羅大眾的實務面,接著來談談醫學的專業面。按「脊醫師法」草案內容第十二條條文與說明中所載之「骨關節錯位(subluxation)」與「脊骨錯位徵候群(vertebral subluxation complex)」兩者係「脊醫師」業務範圍之主要依據。事實上手療術(chiropractic)當初的創始者D.D. Palmer也搞不清楚自己做的是什麼東西,因此借用骨科醫師用的subluxation(半脫位)這個字來描述病人的問題所在。可惜的是,一百年後的今天,雖然美國政府花了大把鈔票請學者們作研究,還是沒辦法證明「骨關節錯位(subluxation)」與「脊骨錯位徵候群(vertebral subluxation complex)」的存在,更遑論將它們的定義說清楚、講明白。看病就像是用一個不準確的羅盤在大海中航行,何時才能到達彼岸?手療師(chiropractor)常自詡「觸診(palpation)」的工夫一流,可以「摸」出脊椎那一節有問題(所謂的「骨關節錯位」),並把它調整歸位。姑且不論「調整歸位」是否真有其事,幾乎所有的科學研究報告都顯示不同的手療師作觸診檢查,彼此之間的吻合度很差;套句統計學上的術語就是「信度(reliability)」很差。換句話說,十個手療師去摸同一個病人的脊椎,可能會有十種答案。在醫療上的不一致性尚且如此,若牽涉到兵役、保險、訴訟等事務,其爭議性實不敢想像。若「脊醫師法」一旦通過,「骨關節錯位(subluxation)」這種莫名其妙的診斷就有了法源依據。可怕的是,「骨關節錯位(subluxation)」沒有任何儀器可以偵測,靠的是「脊醫師」把它們「摸」出來。簡單的說,就是「脊醫師」說了算。真難想像以後的醫療、兵役、保險、訴訟等將會是個甚麼光景。
有關手療術(chiropractic)的客觀評析,可參考「美國國家反健康詐欺委員會(National Council Against Health Fraud)」的網站:www.ncahf.org以及「美國偽醫審視基金會」的網站:www.quackwatch.org。網站中收錄了有關手療術(chiropractic)的論文共兩百多篇,值得參考。


6. 業務重疊,包山包海,侵犯其他專業,嚴重破壞醫療生態:
按脊醫師法草案內容第十二條條文:
Ÿ脊醫師之業務與治療範圍為「骨骼、肌肉、神經系統之診斷,檢測與治療。」,此與本國骨科醫師、神經科醫師、神經外科醫師、復健科醫師、家庭醫學科醫師、與中醫傷科醫師之業務重疊。
Ÿ脊醫師「並得應用冷敷、熱敷、電刺激、超音波、牽引及其他治療措施如營養學、心理治療…..」等,此與本國物理治療師、營養師、臨床心理師之業務完全重疊。
Ÿ 脊醫師「得應用X光、電腦斷層、核磁共振、驗血及驗尿等必要檢查以協助診斷與治療。」,此與本國醫事放射師、醫事檢驗師之業務完全重疊。
「脊醫師」包辦了至少十種不同專業的業務,明顯侵犯了其他專業的領域,嚴重違反專業分工的精神。一個法律若不能促進國內各醫事團體的合作,反而挑起中西醫界的全面撻伐,這種法律是否是個好法律?是否還值得花時間去討論?答案不說自明。


7. 企圖以政治手段跳過「教、考、用」的合理途徑,違反社會公平正義
大凡國內各重要專業人員的合法執業都是依循「教、考、用」的合理模式。先有相關的學校與科系,再有相關的證照考試,最後定出執業的規範予以妥善管理。尤其醫師這個行業,攸關民眾的生命安全,更是輕忽不得!依據「脊醫師法」草案的主張,不必讀台灣的醫學院,不必考醫師執照,只要修過國外的「脊醫」學分,通過新的「脊醫師」考試,就可擔任醫師。與現存的西醫師、中醫師、牙醫師,並列醫師。台灣的「醫師法」明明規定醫師要讀醫學院,考醫師執照,受醫師專業訓練,否則不能稱為醫師。為的就是避免民眾混淆,以保障其生命安全。為了讓少數到國外學習「手療術(chiropractic)」的留學生在國內能夠開業,企圖以政治運作跳過「教、考、用」的合理途徑,就授予「醫師」頭銜,過程實在離譜!
我們並不反對國內有新興行業的誕生,但是名稱與定位要名符其實,該行業要切合國人需要,並應依循「教、考、用」的合理途徑來培養。為了少數人的開業利益就逕行立法授予「醫師」頭銜,不但違反社會公平正義,更嚴重戕害民眾的生命安全保障。

mayc1234 wrote:
姆,請問各位,這位醫...(恕刪)


汪作良醫師是台灣復健科醫師,後至美國唸完DC後回台。汪醫師約十年前在台南看診時,曾和他共事短暫的時間,我工作室的整脊床就是汪醫師由美國引進。
betty54666 wrote:
DC於美國3-4年拿...(恕刪)


呵呵

台灣的考試只考選擇學科

根本沒有術科實地考試

補習班補一下就過了

何來難考??

美國幾乎每一種醫事人員都要考術科實地考試.....台灣這部分落後美國20~30年......

再者

美國D.C.是學士後醫~ 學士後醫世界各國都是修業4年 ~台灣也一樣

拿台灣高中後6年制醫學系來跟4年制學士後醫學系比修業年限~ 真是不倫不類

別忘了 ~台灣也有學士後醫學系歐~



香港也在最近幾年承認C.D.脊醫師 並立脊醫師法 允許脊醫師在香港執業

台灣最好的醫學系有香港大學醫學系好嗎? 人家香港大學醫學系畢業生有阻止脊醫師立法嗎??

還有

那位汪作良醫師本身是高雄醫學大學醫學士~爾後就是去美國南加州健康科學大學(SCUHS)修讀 (復健整骨博士課程)DC. 汪醫師在網站上也是敘自述學歷是美國南加州健康科學大學醫學博士

那不就明白的代表了DC在美國的確是博士的學制嗎??



還有美國有更多的D.O. 怎麼不見您也討論一下呢?

swiftboy wrote:
呵呵台灣的考試只考選...(恕刪)


或許是你或你親友有人是DC
對於每個領域的專業都應尊重

如果DC在美國貴為醫師,何必回台委曲自己?
如果DC在美國貴為醫師,台灣怎麼敢不承認?

贊成DC應有自己的立法但須合理
台灣學士後醫學系畢業後學歷是等同大學學歷醫學系
念DC畢業學歷三級跳成博士並非學士後醫學系
betty54666 wrote:

或許是你或你親友有人是DC
對於每個領域的專業都應尊重



抱歉 本人未有任何親友是D.C.

台灣目前在沒有正規整脊系統教育 而醫師學校教育根本沒有教授整脊課程的事實狀況下

台灣民眾必須冒極大風險讓傳統國術館(連牛頓第三定律都沒有概念)

或是讓沒有學過整脊課程的復健科醫師看診.....台灣民眾權益何在?

betty54666 wrote:

如果DC在美國貴為醫師,何必回台委曲自己?
如果DC在美國貴為醫師,台灣怎麼敢不承認?



我的疑問是

美國 加拿大 英國 澳洲 紐西蘭....等..等都承認D.C.(這些國家就是台灣醫學生認為醫療先進的地區)

台灣因為醫師阻擋 所以才不承認的

關於學制是否相當

其餘還是看醫師阻不阻擋 找不找麻煩..............

舉個新鮮的實例

去年剛辦的醫事人員牙體技術師高考

台灣是五專或北醫才有牙體技術科系 意思就是要讀5年或4年(各包括1年實習)

可就是有人去日本讀2年制的技工學校(包括1年實習) 台灣就承認該學歷 讓他們考專技高考

請問你阿 讀日本2年制的技工學校(包括1年實習) 跟台灣讀5年專科或4年大學牙體技術科系(各包括1年實習)
請問讀2年跟讀4~5年相比較~其修業年限或學制上有相當嗎?

結果只要台灣醫師不找麻煩 政府還不是乖乖讓 讀日本2年制的技工學校 等同台灣五專或大學畢業的資格~~~


D.C.讀學士後4年制醫學院

那位汪作良醫師本身是高雄醫學大學醫學士~爾後就是去美國南加州健康科學大學(SCUHS)修讀 (復健整骨博士課程)DC. 汪醫師在網站上也是敘自述學歷是美國南加州健康科學大學醫學博士

那不就明白的代表了DC在美國的確是博士的學制嗎??



betty54666 wrote:

贊成DC應有自己的立法但須合理
台灣學士後醫學系畢業後學歷是等同大學學歷醫學系
念DC畢業學歷三級跳成博士並非學士後醫學系



台灣的大學學歷(醫學系)(7年制 未來改6年制) 事實上是等同碩士資格 可以直接跳讀博士班 你應該不會不知道吧

所以學士後醫學系事實上當然等同碩士資格~也可以直接跳讀博士班



另外您還是把D.O.避開了....

請問

D.O.在美國確實是醫師 有另一套體系的教學醫院

也有內 外 婦 兒科訓練

可是台灣有承認嗎??????

swiftboy wrote:
抱歉 本人未有任何親...(恕刪)


只討論了解的事實,不懂得無法妄加評論

許多國家承認DC的專業,但並非DC就是MD醫師

回台的DC想立法成MD醫師,這就不合理

任何的專業都有其價值和尊嚴

言盡於此
betty54666 wrote:

只討論了解的事實,不懂得無法妄加評論

許多國家承認DC的專業,但並非DC就是MD醫師

回台的DC想立法成MD醫師,這就不合理

任何的專業都有其價值和尊嚴

言盡於此



當然

D.C.不是M.D.

但是不代表醫師名詞只能用於M.D. ~~~DDS牙醫也是使用醫師名詞

在台灣 連不受衛生署管轄的獸醫也使用醫師這個名詞~ 甚至於不需要任何學歷的中醫師特考出來的中醫也是使用醫師名詞~

沒道理去漂洋過海辛苦去美國拿DC博士課程 學了一大堆解剖學 卻不能在台灣使用醫師名詞阿......

還有 美國MD DDS DC DO都一樣是屬於初級專業學位

所謂D.C.名稱上使用醫師兩字並無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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