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緊急醫療救護法 救人將免責


異鄉苦工 wrote:
他有說救不活醫護人員...(恕刪)


沒有說救不活就告..
但是這意思就是說
非醫護人員救護=>不管怎樣家屬和被救護者都不能告
醫護人員救護=>沒救回的話家屬和被救護者可以考慮告

反正救護過程很多地方可以告阿
藥物3~5分鐘打一次, 你5分5秒打, 慢5秒就是有疏失, 告
一分鐘壓200下, 你只壓199下, 有疏失, 告
真的要告實在太容易了..

而不管醫護人員有沒有罪, 上法庭就是一種折磨
聯合報的報導也說救護人員排除在外






在公共場所,很多地方都裝有監視器,將來可以做為原告的證據
而在那種地方,很多急救措施都沒辦法做得像在院內一樣標準和流暢
只要挑到一個動作不標準就可以準備領錢了
行政院為了保護救護人員,用心良苦
asdcxztreo wrote :

異鄉苦工 wrote:
他有說救不活醫護人員...(恕刪)



對,救不活,想告就可以告,但贏的機會不大

但是很多人的想法是"告不贏,我也要讓你身敗名裂"

這就是實況
...(恕刪)

那你也可以這麼想
如果不這麼作
醫護人員會自我警惕加強專業嗎
還是依靠著除罪化得過且過呢
我現在就看到一些醫師在提倡逃避了
我不敢把全部的信任都壓在醫護上
只能期望法律能多少起警惕作用
當然好醫護還是有
只是我不敢想像鬆綁後的醫護是怎樣的素質

異鄉苦工 wrote:
身為醫護人員應該要多加強自我專業
而不是希望啥除罪化


我不知道您的專業是什麼?

我只想知道,如果每個人都能把自我專業發揮到極致,是不是這世界就沒失誤了?
好久沒有人把牛皮吹的這樣清新脫俗了
應該請一直提倡要醫護負全責
要求完美無瑕疵醫療的人提供個人資料嗎
讓自認能力不足的人迴避
才不會耽誤到這些人的健康

異鄉苦工 wrote:

對,救不活,想...(恕刪)


那你的作法還不夠好。要讓醫護警惕的最好方式就是只要有病人在醫院死亡,檢查官通通以業務過失致死起訴,所有不是站著出院的通通以業務傷害過失起訴。最後由法官去還清白,這樣才能勿枉勿縱。

異鄉苦工 wrote:

如果不這麼作
醫護人員會自我警惕加強專業嗎
(恕刪)


我是醫師,我跟你明白的這麼說

"一點用都沒有",取而代之的,是"寒蟬效應"

醫界對每個病例,開的會,討論的次數,我想不是你能想像的。

我可以很自信的跟你說

醫療界對於自我專業的進修和自我要求,我想是所有職業裡面數一數二的。

你,把"醫"想的太邪惡,把"病"想的太純真了
異鄉苦工 wrote:
如果不這麼作
醫護人員會自我警惕加強專業嗎...(恕刪)

我不知道耶

我只知道,公共場合我絕對會忘了我是醫生,我會選擇性失明和失聰。

而且我不再搭華航或長榮出國,因為飛機上視同台灣領土,醫生救人是有責任的。

有問題交給和尚、道士或神父收尾就好。
設置"電擊器"?

醫護人員都不一定會使用.

更何況是"一般人".

皮膚科醫師會使用嗎?

jobba wrote:
設置"電擊器"?醫護...(恕刪)

放心,台灣民眾電視影集看很多,知道要先喊"CLE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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