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ainandcloud wrote:我就是你文中提到的曾...(恕刪) 各位網友 我勸大家最好不要隨便相信在網路上看到的東西. 為什麼呢? 因為假如說Rainandcloud真的是那位曾小姐的話那他的話更不可以信.我是在中研院上班的社會新人可是我在不久前在我們人社中心辦的研討會遇見了這位曾小姐. 其實在研討會前, 我們是有設開放報名名單的因為我們是辦考古研討會所以我們只有邀請與學界相關的人士(合理吧?) 助理跟我說之前辦其他研討會時曾經有所謂的會棍出現. 我問他說那些會棍是來幹嘛, 我同事說他們只來拿免費的便當而已. 他接著說曾經有個會棍出現果然後還對他(助理)說了一些很難聽的話而且他還報名了這次的研討會. 我們當然時沒有邀請他可是就還是怕他會出現.....研討會當天....果然, 曾小姐出現了. 我是沒有看到我們櫃台是如何告知他沒有被邀請不過曾小姐還是進了我們開會的地方而且待到中午. 當我回我辦公時用餐的時候, 曾小姐開始怒罵我同事. 可是他應該不知道我們的工友阿伯都有錄起來. 我同事也忍無可忍了於是他叫了警察來處理問題. 警察來的時候, 我同事跟他們說他要對曾小姐提出告訴. 曾小姐聽了還是在吵而且反而變本加厲. 警察也看不下去了, 所以他們把曾小姐強勢架走. 那時候, 我們國外來的學者停到了這些吵鬧聲所以好奇的看了一下, 曾小姐看到這一幕開始大叫"Help me! Help me! She's a liar!"我承認, 我並不在案發現場不過我有很多同事及當時的國內/外國學者都看到了這一幕. 之後下午的時候, 我2個同事到中研院的派出所做筆錄. 我跟我另外的同時那時候還有討論到曾小姐會不會記得回來牽走他的腳踏車.大概兩天後, 工友阿伯跟我說曾小姐在中研院是小有名氣的會棍而且平常都會出現在中研院附近. 說著說著, 沒想到就真的看到曾小姐在中研院大門外.大概一個月後, 就前幾個禮拜前. 士林法院傳喚我兩個同事到場說明並且同時傳喚了曾小姐.據我所知, 曾小姐並沒有到場. 曾小姐有可能是在我同事之前或之後到所以假如我這邊有說錯我可以很樂意收回.總而言之, 曾小姐本身就是一個疑點重重的人, 他說的話真的不用太放在心上.曾小姐, 假如你覺得我在說謊我可以告訴你我是誰. 你還記不記得上禮拜二(10/16)在史語所下午的考古新浪演講, 你曾經問一位坐在你前面的人一個關於宗教的問題? 你問的那個人就是我.我還想告訴你一件事. 因為你當時用英文大喊那些話導致一些外國學者跟我們說了帶有一些諷刺味的話. 你想要丟你自己的臉可以, 可是請你不要亂丟我們國家的臉.
hwkuo wrote:婦運女俠化療死亡 振...(恕刪) (另外, 張教授在夫人已是癌症最末期了,才上門求診,本來就時日不多, 人走了, 醫生卻成被告.對陳醫師而言是情何以堪.陳醫師應可向張教授提出陷害及誣告之訴訟.要求張教授每一項罪名賠償兩佰萬元之精神及名譽上之損失.)(另外,如果士林法院的判決是對的,依相同的邏輯, 過去數十年來, 修過張教授數學課的學生, 如果認定自已沒把課修好,本人鼓勵你/妳, 可以儘快向士林法院提出訴訟.恐龍法官將會認定,因張教授未盡說明義務,判決需賠償每人一百萬元. )-----------------------------------------------------------------------------------先撇開文中有關醫療的問題,很多人在網路常常會PO文說到什麼恐龍法官之類的話,拜託要先評論法律問題好歹也先了解一下法律常識吧,發表這文章的人自以為對法律很懂,結果所說的法律話語錯誤百出,那位作者去把民事訴訟跟刑事訴訟分清楚吧,以及刑法對業務過失的定義弄清楚再來說有關法律的問題。
LV9875 wrote:發表這文章的人自以為對法律很懂,結果所說的法律話語錯誤百出,那位作者去把民事訴訟跟刑事訴訟分清楚吧,以及刑法對業務過失的定義弄清楚再來說有關法律的問題 他們的目的只是要除罪化而已不然怎會特地找這種例子
這不是除罪,而是在於醫生的天職在於救人,但是醫生並不是神,他只能用他的專業知識技能,儘可能為病人治療,而不是每個病人到了醫院就表示他的病就可以完全被治癒,能治癒的也只有人類現有的醫療知識,對於癌症末期或者任何疾病的末期,坦白講那早就過了最佳的治癒期了,後期的治療也只是延長病人的存活時間,如果連這麼基本的東西都不懂,那麼請他離開台灣吧!到一個可以完全治癒癌症的國家或者可以長命百歲的地方,台灣真的不適合這樣的人,喪失親人這是人生中必經的過程,該節哀也該釋懷,生病也算是一種正常壽終,比起那些被殺的'被撞的意外死的,那些人才是值得嘆息的.
LV9875 wrote:(另外, 張教授在夫...(恕刪) 請參考....台北地院民事100,醫,23http://jirs.judicial.gov.tw/Index.htm拜託拜託....醫師要評論人家判決....還得讀點書....法官判醫療案件....倒是心證就好....醫療常識要不要懂一點....這位大大語氣那麼衝....倒是請問這為法官認定的賠償是基於什麼....??生命, 財產, 自由....??大大是專家不會看不懂吧....
異鄉苦工 wrote:他們的目的只是要除罪化而已不然怎會特地找這種例子 除罪化是針對刑事,而非民事訴訟.這件案子是民事訴訟,和刑事訴訟沒有關係.把民事訴訟和刑事除罪化混為一談,閣下是不是最近做苦工太操了呀?
Graco63 wrote:請參考....台北地...(恕刪) 這種醫療疏失的案子,我就跟你說啦,沒有一個醫生會輕易的接受敗訴,就算是他自己有不對的地方他也不會承認,所以上述這種例子,加油你會找出更多的。(法官判醫療案件....倒是心證就好....醫療常識要不要懂一點...)你又知道所有法官都沒有基本的醫療常識、所有的法官都是由自己的心證亂判,你先去了解什麼叫(衛生署醫事審議委員會)在來指責別人亂說,再來指責法官都亂判。醫生醫治病人本來就有很多該注意的義務,如果有該注意的義務而忽略到,導致病人死亡或有其他傷害,在刑法是有業務過失的責任,民事要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這種權利跟自由有何關係?大大還看不出跟什麼權利有關喔)。醫生如果把所有該盡的義務都盡了,而結果還是事與願違,法律是不能對醫生課予責任,因為醫學是有其醫療極限,目前國外如德國、日本等國,都比較能清楚得把醫療極限跟醫療疏失分開來,而台灣法界正在努力中,所以你會認為法官對醫療疏失的案子亂判,你先問你自己對相關事件了解多少吧!你只知道醫生敗訴就認為法官亂判,但你知道(衛生署醫事審議委員會)常常被批評是醫醫相護嗎?你知道有多少原告病人的權益被侵害到,醫生救病人的苦心,他們希望大眾能了解;難道司法界為了能讓每個民眾都能獲得公平審判,一直在改革的心意就該被抹煞掉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