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大大,診斷證明書我已經請醫生重開,如下:原來的內容:出院後宜休養,日常生活宜他人看護,並繼續返門診追踨治療。改後的內容:出院後宜休養,日常生活宜他人看護且右腳不宜粗重工作及踏地行走約6週,並繼續返門診追踨治療。請問上述"改後的內容"在診斷證明書加註時間(6週),是否可行?能不要提供看護費收據及工作薪資證明,單就以此診斷證明書就能給予基本的看護費及工作薪水嗎?(6週=1個半月)以上還請大大幫忙,謝謝!
這只能看保險公司買不買單了畢竟醫生只能證明對方有傷至於需不需要人照顧就見仁見智,這已經不是醫療的範圍了很多身障朋友很令人敬佩雖坐輪椅卻仍不需他人照顧努力向上所以單腳骨折需不需人照顧這無法用推論或是法律來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