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了,要怎麼辨?該怎麼談和解?

請問大大,診斷證明書我已經請醫生重開,如下:

原來的內容:
出院後宜休養,日常生活宜他人看護,並繼續返門診追踨治療。

改後的內容:
出院後宜休養,日常生活宜他人看護且右腳不宜粗重工作及踏地行走約6週,並繼續返門診追踨治療。

請問上述"改後的內容"在診斷證明書加註時間(6週),是否可行?
能不要提供看護費收據及工作薪資證明,單就以此診斷證明書就能給予基本的看護費及工作薪水嗎?(6週=1個半月)


以上還請大大幫忙,謝謝!


這只能看保險公司買不買單了
畢竟醫生只能證明對方有傷
至於需不需要人照顧就見仁見智,這已經不是醫療的範圍了

很多身障朋友很令人敬佩
雖坐輪椅卻仍不需他人照顧努力向上

所以單腳骨折需不需人照顧
這無法用推論或是法律來規定
好想放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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