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進入附議階段】有條件開放陽壓呼吸器(CPAP)網路購買並嚴查醫療院所與代理商聯合壟斷行為

支持+1
自由人 wrote:
各位Mobile 01...(恕刪)
http://www.fda.gov.tw/TC/siteList.aspx?sid=3627

我一直都是自行進口的

不會很難的,而且現在可以先送衛福部食管署拿許可

到時器材到海關時提出許可就可以了



支持.支持.支持.支持.支持.支持.支持.支持.支持.支持.支持.支持.
colanet wrote:
http://www.fda.gov.tw/TC/siteList.aspx?sid=3627
我一直都是自行進口的
不會很難的,而且現在可以先送衛福部食管署拿許可
到時器材到海關時提出許可就可以了


這連結,colanet網友確定沒有誤植嗎?
小弟點開來看到的是「自用原料進口」,這樣食藥署確認能開公文放行?
個人看來比較符合的應該是底下這個連結,當中的第4條:
醫療器材樣品進口及授權輸入申請方式

一、依據藥物樣品贈品管理辦法第2條規定,符合下列情形者可申請為藥物樣品:
1.藥商申請供查驗登記或改進製造技術之用者。
2.藥商、學術研究或試驗機構、試驗委託機構、醫藥學術團體或教學醫院,因業務需要,申請專供研究、試驗之用者。
3.專科教學醫院或區域級以上教學醫院申請供診治危急或重大病患之用者。
4.病患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申請供自用者。但應由醫師或專業人員操作之醫療器材除外。
5.醫療器材藥商申請供特定展覽或示範之醫療器材。
6.藥商申請依本法規定已核發許可證之藥物供教育宣導之用者。
7.申請供公共安全或公共衛生或重大災害之用者。

最常被食藥署官員刁難的條件就是底下這條 -
醫生診斷證明書,內容需要包含:
1. 疾病名稱
2. 因 xx 病需要此申請 xx 之醫材,內容須包含其數量、規格、品名、型號,並加註「此醫材不需醫生、專業人員操作」或「可由民眾自行操作使用」。

很多醫生不願意在診斷證明書上備註品名及型號,這樣會有圖利特定廠商的嫌疑。
事實上也不應該加註品名及型號,因為要治療OSA的CPAP有許多選擇,為何只能填寫要申請進口的這個型號?

感謝colanet網友提出此項,小弟想到要再增列一項建議如下:
廢除食藥署於醫療器材自用申請規定中,第三項醫生診斷證明書須加註「品名」、「型號」之規定。CPAP之選擇性十分多樣,為何在診斷證明階段就必須指定特定廠牌及型號,容易讓醫師產生圖利特定廠商之誤解。

若的確能用「自用原料進口」的方式,取得CPAP機器的許可,能否請colanet網友分享一下您自行申請許可的過程以及需要的文件範本,以嘉惠其他病友。




非必取而不出眾,非全勝而不交兵,緣是萬舉萬當,一戰而定!
我提供的是同意書申請書的網址


貨品進口同意書申請書貨品進口同意書申請書

申請的依據是

藥物樣品贈品管理辦法第2條第4項

沒錯


自由人 wrote:
第三項醫生診斷證明書須加註「品名」、「型號」之規定。CPAP之選擇性十分多樣,為何在診斷證明階段就必須指定特定廠牌及型號,容易讓醫師產生圖利特定廠商之誤解。


你要先挑好器材,表明是要自行自國外進口請醫生開立就好了,沒遇過醫生刁難的

若醫生刁難,我反而認為醫生有圖利國內代理商的嫌疑

若指定廠牌及型號是衛生部要求的

不指定,要怎麼確定是你自用的?

這裡有完整的說明

http://www.fda.gov.tw/TC/siteContent.aspx?sid=3875#.WJ2Su3_CZ7E
我也是自行從美國進貨經由香港付款,也順利申請過政府補助2萬元
小弟當初會購買CPAP機器也是因為有補助。

以後政府沒有補助,大概就不會再使用CPAP

中低收入戶的我買不起也用不起CPAP

colanet wrote:
我提供的是同意書申...(恕刪)


小弟當初在申請診斷證明時就遇到醫生不願意註明廠牌型號等資訊,以致於無法向海關申請進口許可.
加上各縣市政府社會局對於購買證明單據的認知並不同調,因此無法申請補助.
建議加上全台各縣市社會局應同步輔助器材購買單據的認證規範, 以達到全台一致的標準.

支持+1
要醫師開診斷書就好像要醫師為這個產品背書,當然前面條文有說出事自理,但是醫師不知道啊,天曉得用了XX型號的CPAP之後出了事會不會要回來討公道,當然願意寫的意願就低了,說白一點,我根本不知道你要我背書的東西是什麼,為什麼要幫你寫,除非你進口的牌子正好醫師有在用,型號都相同。或許在診斷書加註『醫師不為此產品負責』,願意寫的人會多一點。
支持!
自由人 wrote:
各位Mobile 0...(恕刪)


文章分享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今日熱門文章 網友點擊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