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鐵加糖 wrote:
法官調查結果指說:
頂新並沒有使用地溝油、回收油
頂新的用油合乎台灣食品安全規範
檢察官用錯誤的檢驗方式檢驗誤判正常的油品為異常
檢察官誤繕證人證詞從沒有指示寫成有指示
頂新從越南進口的原料油是從檢驗合格健康的豬隻取得
...(恕刪)
扯淡! 講的煞有介事好像你都把判決書從頭看到尾了
法官哪來的調查,調查的是檢察官
法官只能根據檢察官提供的調查結果和辯方律師的說法自由心證
本案檢調縱有疏忽也不可能離譜到判決理由像這位說的:
“頂新並沒有使用地溝油、回收油
頂新的用油合乎台灣食品安全規範
檢察官用錯誤的檢驗方式檢驗誤判正常的油品為異常
檢察官誤繕證人證詞從沒有指示寫成有指示
頂新從越南進口的原料油是從檢驗合格健康的豬隻取得”
這完全就是一面倒的片面採信辯方說法
而且這個法官口口聲聲“無罪推定原則”根本就暴露了他不適任
“無罪推定原則”是檢察官在採證調查過程還沒有起訴以前要秉持的原則
法官哪來的什麼“無罪推定原則”--要這樣根本就不需要法官統統都無罪就好了
還需要什麼法院法律
再說一遍:法官只能根據檢察官提供的調查結果和證據以及辯方的辯駁和反證在法庭上的攻防
來自由心證,要是法官已一開始就是像本案的這位無良寶貝一樣的“無罪推定”
根本就是天平一開始就已經偏向辯方,檢調一開始就已經是立於不利的一方
看看這位無良寶貝過去的記錄:
“大家也知道台灣司法第二個出名黑叫一審重判,二審減半,這裡罰金從18億減到幾千萬,16年減成12年。
(指的是大統案)
可是富味鄉到了吳永梁法官手上,一審就判成了緩刑,一天都沒關到..
富味鄉食品公司三款強調百分之百的純黑麻油主力產品,涉嫌摻混較便宜油,彰化地院昨天依詐欺取財、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判處前董事長陳文南、技術總監陳瑞 禮兄弟各一年四個月有期徒刑,均緩刑二年..法官說:被告摻混的都屬合法食用的油原料,法律也未禁止..本案的犯罪情節及對食品安全衛生的危害性都低,且 被告認罪,才量處適當的刑責。法官也幫富味鄉辯稱:在詐欺取財罪部分,審酌消費者購買油品的原因眾多,可能有個人喜好、食用經驗、價格判斷或親友推薦,不 一定是受標籤有關純黑麻油的標記所影響,檢察官也未舉證排除個人喜好等購買的可能性,檢方起訴的多數詐欺取財犯行都因舉證不足,無法認定構成詐欺取財罪。
依據黑司法第二定律,一審緩刑,呼,這就是輕罪了,這時才該二審定讞,而一天都不用關的減半是甚麼?當然還是不用關囉..”
笑死人啦--這種法官真好當,像個鸚鵡完全複誦辯方律師的說法就好啦
檢調碰上這種恐龍(根本就是辯方律師+1)哪會有勝算,乾脆主動撤案就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