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病間之天秤一旦傾倒,全民終將成為最大被害人

Rh wrote:
所以才要取其中,降低刑事訴訟的量,同時用有限度的醫療賠償來避免美國的問題。

RH大,如果在車禍案件中,被害人的損害經確認是1000萬,但是被告無力賠償,結果因為無力賠償及避免濫訴,就限制賠償額只賠償300萬,不知RH大意見為何?是認為被害人應該自己吞下其中的差距嗎?如果醫生團體在有明確過失的情況下,對於賠償仍負有限責任,那請問其他過失行為可不可以比照辦理?這個不是小事情喔,行車糾紛每天都有,即便醫生也有可能碰到行車糾紛,甚至醫療糾紛,當醫生面對行車糾紛、醫療糾紛的時候,被告說因為我付不起,所以請限制賠償上限,不知RH大意見如何?又既然大家這麼喜歡舉國外立法例,那不知世界上又有哪一國對於醫療過失賠償責任是設有上限的?又既然提到英美法,英美法在侵權行為法(TORTS)上,甚至設有懲罰性損害賠償,加重賠償責任,英美法因為訴訟曠日廢時,常採取庭外和解、認罪協商,盡量避免進入訴訟程序,不知RH大是否知道?可否賜教一下?


Rh wrote:
拿美國與台灣比,台灣醫師被起訴率是美國的400倍,也許可歸因於美國和台灣在法律上結構與認知差異。但是拿日德這兩個與台灣相似的法律體系來說,台灣醫師被起訴率仍然是日德的13倍,被判刑率是7倍。換句話說,不僅僅台灣醫師動不動就被起訴,而且還常常被關。甚至陽明大學楊秀儀助理教授做的研究還發現台灣醫師的犯罪率是世界第一,對比台灣許多醫學成就都是世界頂尖(註), 這更加諷刺.


這個RH大上次就提過了,但是小弟到現在看到的,仍然是新聞、部落格、轉貼,不知這個400倍、13倍、7倍是如何計算出來的?被起訴後判罪當中,又有多少是也被醫事審易委員會或相關醫療團體認定有過失的?在RH大提供的所謂「美國資料」中,有沒有包含庭外和解或認罪協傷的案件數?上次RH大說要再找找資料,但是到現在好像也沒提出來,可否一併提供科學化的統計數據?不是聽說、據說或是新聞、部落格連結,而是科學化的統計數據?大家既然自詡為科學人,那麼以科學方法提供嚴謹的統計數據,應該也是相當合理的。如果不方便公開,PM小弟也可以,感謝!

另外,之前看到您的文章忘記請教您,到底到現在有哪位醫生因為業務過失行為真的判到7個月以上,然後沒有緩刑進去關了呢?如果有,可否提供資料供小弟參考?


CHEN.SOLONG wrote:
大哥, 你是說醫學系是第一志願, 可不是說台大醫科是第一志願
白馬非馬, 差很多哦
要抓小辮子, 我也很會哦.
且跟我辯這個, 和主題無關吧
打個嘴炮, 有必要氣成這樣子嗎??...(恕刪)

請問台大醫科是不是醫學系?
是不是第一志願?

這跟辮子無關,跟邏輯有關.

請你回去看看,是誰特意挑這個話題呢?

閣下不僅自封趨勢專家,現在還會通靈,我有沒有生氣閣下都知,了不起!

fujen1221 wrote:
請問台大醫科是不是醫...(恕刪)

要打嘴炮了
台大醫科只是台灣醫科的一個學校, 不能說是代表整個醫科
這也就是白馬非馬
照大哥的邏輯, 那我以後也自稱是台大醫科好了, 反正都一樣, 好爽.
可見大哥的logic 和我不同哦

wirklich1021 wrote:
RH大,如果在車禍案...(恕刪)

說因業務過失, 判刑超過7個月

之前的台灣醫界有醫師自訴坐牢的過程
不過第幾期, 我忘了.
CHEN.SOLONG wrote:
說因業務過失, 判刑...(恕刪)


假定為真,那請問這種情形的比率是多少呢?
小弟說的是「7個月以上,無法易科罰金,也沒有給予緩刑宣告」的案件喔
還有那個案子,到底應不應該認為有過失呢?
如果有資料可否提供一下?謝謝!
k4210 wrote:
1.誰告訴閣下這是「最終結果」了?

2.一審法官有他的考量故判有罪,所以更可反證閣下那句話「醫生只要一切按照醫療法規以
及醫療專業做應該做的,沒有過失,就算死人也不會構成醫療過失」在台灣是錯誤的論述,
若法官認定非過失宣判無罪,被告又如何會上訴至高院。好啦,在下知道閣下一定又會扯
「二審法官更三審不是判無罪嗎?」這樣便陷入無限迴圈了。咱們不妨換個角度想:
連這種醫審會7次鑑定都沒問題的案子都可以拖15年還不一定定讞,這司法制度到底出了
啥問題?

3.「醫醫相護也不少見」,言下之意是閣下認為這件官司有可能醫醫相護?做這種推論前
,拿出具體證據會比較好些。...(恕刪)


1.引用閣下的文字,你的文字是還當事人清白,如果不是最終,那通常不會用"還當事人清白"這樣的字眼,所以是你說的!
k4210 wrote:
一個醫審會已屢次認定醫師無過失的案子,為什麼還要再經過
一審法官、三次高院更審的折磨,纏訟15年終於才能還當事人
清白,...(恕刪)


2.你認為是錯誤的論述,只看一審法官判有罪不看二審法官判無罪,我無所謂,也沒意見.
至於司法制度出了什麼問題,我在前說過不要問我,去問司法院長,不然請總統提名醫生當司法院長,替司法制度診治診治,開開藥方,或是送進手術房開個幾刀,經過精英終的菁英診治以後,司法制度一定切合人心,符合民意,滿足精英中菁英只賺錢不必負責的要求.

3.我這不是推論,是常理.是眾所周知的事實,就跟太陽從東邊升起一樣,不必舉出啥子證據.

Rh wrote:
台灣的法律制度的確是和美國相差很遠,但美國和台灣都演生出相似問題:在台灣是太過頻繁的刑事訴訟處理醫療糾紛導致急重症科醫師出走,而美國則是過高的醫療賠償導致許多地方缺乏急重症科醫師。所以才要取其中,降低刑事訴訟的量,同時用有限度的醫療賠償來避免美國的問題。

拿美國與台灣比,台灣醫師被起訴率是美國的400倍,也許可歸因於美國和台灣在法律上結構與認知差異。但是拿日德這兩個與台灣相似的法律體系來說,台灣醫師被起訴率仍然是日德的13倍,被判刑率是7倍。換句話說,不僅僅台灣醫師動不動就被起訴,而且還常常被關。甚至陽明大學楊秀儀助理教授做的研究還發現台灣醫師的犯罪率是世界第一,對比台灣許多醫學成就都是世界頂尖(註), 這更加諷刺....(恕刪)


面對這樣的數據,為何不是被精英終的菁英們解釋成為"我們醫生實在沒有好好注意到病患的診治"?
這是不是更為諷刺呢?


CHEN.SOLONG wrote:
要打嘴炮了
台大醫科只是台灣醫科的一個學校, 不能說是代表整個醫科
這也就是白馬非馬
照大哥的邏輯, 那我以後也自稱是台大醫科好了, 反正都一樣, 好爽.
可見大哥的logic 和我不同哦...(恕刪)


閣下要自稱是哪大,我沒意見,不關我事,閣下愛哪裡大就哪裡大.

我不是菁英中的菁英,只是一般老百姓,當然跟菁英中的菁英的邏輯不同.
fujen1221 wrote:
閣下要自稱是哪大,我...(恕刪)

跟大哥比邏輯
小弟自嘆不如
你才是菁英的n 次方啊
ps: 互相吹捧, 真爽

wirklich1021 wrote:
假定為真,那請問這種...(恕刪)

詳細內容我不清楚
因為登在雜誌上, 那位醫師也不可能說的那麼清楚
不過醫師坐牢的情形真的很少
且有, 大多也不敢說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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