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h wrote:
所以才要取其中,降低刑事訴訟的量,同時用有限度的醫療賠償來避免美國的問題。
RH大,如果在車禍案件中,被害人的損害經確認是1000萬,但是被告無力賠償,結果因為無力賠償及避免濫訴,就限制賠償額只賠償300萬,不知RH大意見為何?是認為被害人應該自己吞下其中的差距嗎?如果醫生團體在有明確過失的情況下,對於賠償仍負有限責任,那請問其他過失行為可不可以比照辦理?這個不是小事情喔,行車糾紛每天都有,即便醫生也有可能碰到行車糾紛,甚至醫療糾紛,當醫生面對行車糾紛、醫療糾紛的時候,被告說因為我付不起,所以請限制賠償上限,不知RH大意見如何?又既然大家這麼喜歡舉國外立法例,那不知世界上又有哪一國對於醫療過失賠償責任是設有上限的?又既然提到英美法,英美法在侵權行為法(TORTS)上,甚至設有懲罰性損害賠償,加重賠償責任,英美法因為訴訟曠日廢時,常採取庭外和解、認罪協商,盡量避免進入訴訟程序,不知RH大是否知道?可否賜教一下?
Rh wrote:
拿美國與台灣比,台灣醫師被起訴率是美國的400倍,也許可歸因於美國和台灣在法律上結構與認知差異。但是拿日德這兩個與台灣相似的法律體系來說,台灣醫師被起訴率仍然是日德的13倍,被判刑率是7倍。換句話說,不僅僅台灣醫師動不動就被起訴,而且還常常被關。甚至陽明大學楊秀儀助理教授做的研究還發現台灣醫師的犯罪率是世界第一,對比台灣許多醫學成就都是世界頂尖(註), 這更加諷刺.
這個RH大上次就提過了,但是小弟到現在看到的,仍然是新聞、部落格、轉貼,不知這個400倍、13倍、7倍是如何計算出來的?被起訴後判罪當中,又有多少是也被醫事審易委員會或相關醫療團體認定有過失的?在RH大提供的所謂「美國資料」中,有沒有包含庭外和解或認罪協傷的案件數?上次RH大說要再找找資料,但是到現在好像也沒提出來,可否一併提供科學化的統計數據?不是聽說、據說或是新聞、部落格連結,而是科學化的統計數據?大家既然自詡為科學人,那麼以科學方法提供嚴謹的統計數據,應該也是相當合理的。如果不方便公開,PM小弟也可以,感謝!
另外,之前看到您的文章忘記請教您,到底到現在有哪位醫生因為業務過失行為真的判到7個月以上,然後沒有緩刑進去關了呢?如果有,可否提供資料供小弟參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