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hellpig wrote:
能不能舉出案例?我有...(恕刪)
1.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重醫上更(四)字第113號
醫審會無法依病歷判定是否有疏失,所以由法官認定,雖然
這件案子在下認為被告醫師實在也要負些責任(病歷寫得太
簡單,喪失了保護自己的武器)。但至少證明法官判決此類
案子時,醫審會意見絕不是唯一考量依據。
2.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重醫上更(三)字第207號
最少纏訟了15年的案子,第一審地院判決前已經醫審會3次鑑定
醫師處置符合醫療常規,醫師仍被判敗訴,刑事有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