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小康 wrote:
因現今醫療院所及醫師...(恕刪)
我的週遭很多醫師都默默行善, 像我一樣會捐錢給弱勢團體及讓病人欠錢的
醫師很多, 只是這種記者不會報, 他們只會報醫師壞的, 這樣才有新聞性,
過去很多好醫師都很會駡病人, 現在很少醫師敢駡, 這就是進步,
madbull wrote:
不是消費行為那是甚麼...(恕刪)
台中小康 wrote:
律師之的當事人非罪犯,
你不懂無罪推定嗎?
在未判刑確定前他們僅為嫌疑犯 ...(恕刪)
台中小康 wrote:
惟醫療糾紛舉証人即為請求人,
故按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之常理,
且行政院衛生署醫事審議委員會組成成員多為醫界人士,
鑑定有過失之機率微乎其微,
故醫療糾紛損害賠償成立之機率很低,
一般同業亦不接此類案件,
因其醫療專業性高且難認醫師疏失,故不易勝訴 ...(恕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