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2更新
台大器官捐贈召集人柯文哲,更直接請辭負責,但他也反嗆,器官登錄中心其實沒有發揮應有功能,是個空殼,對此,衛生署回應,器捐中心本來就無法判斷資料對錯,而責任歸屬,相信社會自有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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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署這種鳥公務員的心態,坐在辦公室"吹冷氣,等薪水"
不用心防制愛滋病的漫延,出事了,也不好好研究如何檢討,只是"拿交替"的心態,
真是國之將亡,必有妖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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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DS 愛滋病,健保卡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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站在家裡有職業是醫護人員的立場,
我是十分讚成的,
姑且不論台大事件的究責,
醫護人員的生存權及免於恐懽權是"絕對"的必須受保護的,
雖然,註記了之後,有可能發生診所"拒絕"受理的情形,
但,衛生署,應該要設專責的機構,
才是長久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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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友重點整理:
二樓 elsachang大大
重點是HIV沒藥醫...也沒疫苗可以打
其實所有治不好的傳染病都應該註記在健保卡上,以免擴大傳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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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這才應是ic健保卡的功能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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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樓 batteryfly 大大:
衛生署愛滋病統計資料.
目前台灣截至2011年7月止,
愛滋病患總共21158人.
大家知道在1984年,台灣有幾位愛滋患者嗎? 9位.
沒錯, 爆增了2350倍!!!!!
我們的防疫政策完全沒辦法抑制蔓延,
國民的健康都得不到保障,那還談什麼人權,
在強大的尊嚴與台灣脆弱的防疫二者間,還是要做取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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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樓 fisheries 大大
不違憲!
因為是基於公眾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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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樓 minhua0317大大
萬一家人原本並不知情
但不小心因為健保卡註記而曝了光
其實是不是反而救了家人?
畢竟每天生活在一起,感染風險最大
要瞞著家人,讓家人暴露在風險中
還是暴露身分,讓家人警覺點也好,被家人趕出去獨居也好
哪一個才是對家人對整體社會是最有利的?
要談愛滋病患的人權
那醫護人員的人權,家人的人權,無辜其他人的人權
是不是也要一併談論一下?
~~自己走了,不說明白,讓母親的大愛蒙上大錯,著實不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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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sachang wrote:
我贊成,不然愛滋病用過的器械又拿給下一個病人用,真的太恐怖了
如果您平常去的醫院,上一位病患用過的器械又會拿給下一個用,那真的太恐怖了
不管上一個是不是有愛滋病都太恐怖了...
如果您平常去的醫院,每位病患都有消毒過的獨立器械能用,那上一個有沒有愛滋病有關係嗎?
那為何需要註記?
以後健保卡要是真的註記了.
會出現一堆HIV病患要去看醫生,才剛到門口就被柔性拒絕的狀況.
為什麼是柔性拒絕,因為法律規定醫療院所不得拒看.
但當醫護人員擺明了不歡迎你去看病,那治療效果會有多好?
你敢給擺明了不歡迎你的醫護人員看病?
遑論櫃檯的掛號小姐等沒有醫療專業的行政人員,也可能"不小心"就看到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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