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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時報記者李信宏、鮑建信/綜合報導〕竹南鎮瑞士藥師藥局負責人林士鋒投訴說,去年塑化劑事件爆發,治療過敏症的「威敏益生菌」也被檢出,他聽從縣府消保官建議,退款給一百多人共五十多萬元,事後向高雄的製造商百晟生物科技求償,但高雄地院卻判他敗訴,理由竟是「百晟從未保證產品不含塑化劑」。
高雄地院合議庭法官指出,「威敏益生菌」是由光晟公司製造,百晟生物科技是銷售商,光晟公司製造時曾提出符合衛生署規定的證明文件,及台北醫學大學的合格報告,再加上法律並未要求食品原料業者需將塑化劑列為檢驗項目,所以認定百晟生物科技沒有過失。
但林士鋒質疑說,「威敏益生菌」的盒子只標示百晟生物科技公司字樣,百晟、光晟兩家公司的負責人都是許姓業者同一人,兩家公司不能切割,高雄地院沒有查清楚。
林士鋒抱怨說,他向百晟生物科技提出民事求償,高雄地院判他敗訴的理由很離譜,承審法官認為,「百晟從未保證產品不含塑化劑」。
苗栗縣府消保官巫志偉表示,依相關法令,食品不能檢出塑化劑,高雄地院的判決讓人匪夷所思,有良心的經銷商應該先墊付退款給下游的藥局,事後再向原料供應商求償,不應讓第一線的業者承擔塑化劑的賠償責任,縣府願意做林姓藥局業者的後盾,爭取應有的權益。
1.瑞士藥局林士峰先生於97/2/15-98/12/30間曾經向本公司購買威敏60天包,總進貨金額為217600元,自此之後從未向本公司進貨,99年起本公司沒有任何與瑞士藥局的交易紀錄,瑞士藥局也從未向本公司購買威敏30天包與90天包。塑化劑發生後,瑞士藥局向本公司要求處理威敏30天包與威敏90天包,本公司因無交易紀錄,瑞士藥局亦無法提出購買證明,故無法辦理退貨。瑞士藥局沒有向本公司購買產品威敏30天包與威敏90天包,卻利用塑化劑事件,向本公司要求退貨。
2.塑化劑事件發生後,本公司亦為昱升香料公司之受害者,然第一時間即負起責任,將產品下架、回收、銷毀,對於全省800多家藥局辦理退貨與賠償,賠償金額超過2600萬元,並未發生任何退貨糾紛。
3.本公司正派經營,對於產品品質絕對負責。威敏上市前即根據「衛生署健康食品管理法」,委託第三公正單位對威敏進行「28天亞急毒性試驗」與「基因毒性試驗」。試驗結果動物連續28天食用威敏達建議劑量之100倍,並未發現任何毒性反應,器官病理解剖學並未發先任何病變,也未發現任何基因毒性。本公司已善盡責任,並無過失。業者遵守政府法規所進行嚴謹的毒性試驗竟被媒體汙衊誤導為「餵老鼠」,對於媒體的專業素質深感痛心。
4.塑化劑事件發生前,政府並未對食品內塑化劑含量訂出容許量,亦未規定食品必須檢驗塑化劑。世界上的毒物數百萬種,業者如何能夠一一去檢驗,只能遵照政府法規行事,這樣又有何過失。塑化劑的每日耐受量是在2011/7/13由衛生署頒布的,本公司於去年6月塑化劑事件發生後,每批產品皆經第三公正單位檢驗不含塑化劑。
塑化劑事件是不幸的事件,本公司亦為受害者,不僅在財務上蒙受的損失,在商譽上亦遭受中傷與毀謗。台灣是有理性、法治的社會,對於塑化劑事件應該回歸專業的探討,而非利用媒體進行民粹式的抹黑廠商。本案尚在法院審理中,瑞士藥局若不服法院判決,依法得提起上訴救濟。其不依正當法律程序,反而投書媒體及在網路散布混淆視聽之不實言論,造成本公司商譽的傷害,本公司將依法訴追其相關之法律責任。同時對於媒體對尚在審理中案件進行偏頗之報導,深感痛心。
百晟生物科技(股)公司 敬上
當初六十包裝的產品簽約
誰知道業務沒把錢拿回公司
所以 我們藥局被鎖住不能出貨
一直到他們公司的業務經理來找我 叫我繼續賣他們的產品 (本來我都要打算轉賣東宇的產品了)
用博登藥局的名義出貨 (也就是新聞中所照的50萬的合約書)
如果不是我付錢 博登藥局為什麼要把合約拿給我
進出貨都沒有問題
有塑化劑也都是事實
簽單上也有他們公司業務經理的簽名 不是跟任何盤商買賣的
另我於100年7月11日有發出一封律師函
要求百晟能夠協助處理退貨相關事宜
就是因為被置若罔聞
才會在8月底的時候提起訴訟
請其應該付起製造商應有的責任
不管百晟還是光晟
他們的負責人都是許清祥
而且威敏的盒子上也只秀出百晟的字樣而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