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www.ctitv.com.tw/newchina_video.html中天廉政公署
1.瑞士藥局林士峰先生於97/2/15-98/12/30間曾經向本公司購買威敏60天包,總進貨金額為217600元,自此之後從未向本公司進貨,99年起本公司沒有任何與瑞士藥局的交易紀錄,瑞士藥局也從未向本公司購買威敏30天包與90天包。塑化劑發生後,瑞士藥局向本公司要求處理威敏30天包與威敏90天包,本公司因無交易紀錄,瑞士藥局亦無法提出購買證明,故無法辦理退貨。瑞士藥局沒有向本公司購買產品威敏30天包與威敏90天包,卻利用塑化劑事件,向本公司要求退貨。
2.塑化劑事件發生後,本公司亦為昱升香料公司之受害者,然第一時間即負起責任,將產品下架、回收、銷毀,對於全省800多家藥局辦理退貨與賠償,賠償金額超過2600萬元,並未發生任何退貨糾紛。
3.本公司正派經營,對於產品品質絕對負責。威敏上市前即根據「衛生署健康食品管理法」,委託第三公正單位對威敏進行「28天亞急毒性試驗」與「基因毒性試驗」。試驗結果動物連續28天食用威敏達建議劑量之100倍,並未發現任何毒性反應,器官病理解剖學並未發先任何病變,也未發現任何基因毒性。本公司已善盡責任,並無過失。業者遵守政府法規所進行嚴謹的毒性試驗竟被媒體汙衊誤導為「餵老鼠」,對於媒體的專業素質深感痛心。
4.塑化劑事件發生前,政府並未對食品內塑化劑含量訂出容許量,亦未規定食品必須檢驗塑化劑。世界上的毒物數百萬種,業者如何能夠一一去檢驗,只能遵照政府法規行事,這樣又有何過失。塑化劑的每日耐受量是在2011/7/13由衛生署頒布的,本公司於去年6月塑化劑事件發生後,每批產品皆經第三公正單位檢驗不含塑化劑。
塑化劑事件是不幸的事件,本公司亦為受害者,不僅在財務上蒙受的損失,在商譽上亦遭受中傷與毀謗。台灣是有理性、法治的社會,對於塑化劑事件應該回歸專業的探討,而非利用媒體進行民粹式的抹黑廠商。本案尚在法院審理中,瑞士藥局若不服法院判決,依法得提起上訴救濟。其不依正當法律程序,反而投書媒體及在網路散布混淆視聽之不實言論,造成本公司商譽的傷害,本公司將依法訴追其相關之法律責任。同時對於媒體對尚在審理中案件進行偏頗之報導,深感痛心。
百晟生物科技(股)公司 敬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