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ED有其必要性, 我懂~ 但如此說法, 我不認同.醫療院所執行醫務竟未備妥必要之器材, 視人命於草芥, 急救還要跑到捷運站去借AED,真是滑天下之大稽文章為何不敢公佈醫療院所名稱, 還是這篇又是寫手的傑作,衛生福利署快來查啊! 是不是非法執業, 有無疏失, 看要停牌還是罰款.新光保全...這篇文章報導的效果... 在意料之外吧...
kuoyuan1 wrote:簡單的說這間診所沒有足夠的設備進行手術,以及醫師違法在不當場所為病患施行手術,衛生局為何還不開罰? 請問醫師在不當場所為病患施行手術這樣有違法???所謂不當場所的定義是?非醫院場所都算?那路邊車禍緊集治療不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