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住東海。
合約打一年。一個月是一萬 不含水電
剛開始住時都覺得好
過了半年發現房子真的很潮溼
潮溼到家裡的狗因為這樣得到皮膚病
一直治不好
就連我們也沒辦法睡覺
因為睡到半夜會因為潮溼而過敏,一直打噴嚏
就連房間牆壁都長出香菇了。。東西也很多都發霉了。
生活品質降下來
連身體都有問題
所以我們有提出要提早搬走
房東在賴上面說請我們整理清空給他。
那我有隨口問押金問題
房東回應是 要看合約。
我們的合約有條是 合約未到 承租者解約 要多付1個月租金給房東
但其實我們是因為潮溼且身體問題才決定搬走
請問我可以主張民法424嗎?
其他大大可以給好建議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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