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網查詢的過程越來越奇怪,怎麼每一顆都跟我的長得不一樣。
有稍微爬文了一下,如果醫師處方籤所開立的藥,健保藥局沒有,是可以做同藥性不同品牌替換的。
但我手上的收據,是藥局開立的【藥品明細及收據】,而非醫師處方籤。
如果是由給藥藥局開立的藥品明細,那應該是要符合實際取得的藥品不是嘛?
小弟不解的是,這樣會不會有藥事法的問題?
另外,雖然該診所跟藥局是分開的,
明眼人一看就知道那是診所自己另外開設的藥局,
醫生這樣開立自己沒有的藥品,感覺好像也是怪怪的....
我對同藥性吃下去是沒什麼疑慮,
我比較大的疑慮是法的問題。
用A藥單申請B藥品的健保補助,不知道會不會有這樣的情況發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