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買的大樓房子對面住戶鞋子居然擺到電梯口.跟他講一下居然說 她們以前都這樣擺 無言
我該如何是好.剛買爾已不想跟他翻臉
但是要有人檢舉才會被罰,第一次勸導單 , 第二次再被看到就會開罰單... 而且是四萬以上的..!!!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五十三條規定,「多數各自獨立使用之建築物、公寓大廈,其共同設施之使用與管理具有整體不可分性之集居地區者,其管理及組織準用本條例之規定。」因此不論是新大樓或是舊公寓,都適用此一條例。而樓梯間屬於「共用部分」,依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是不能堆放雜物,可由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予以制止。如果制止無效,可報請主管機關處理,將可處台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得連續處罰直到改善為止
別以為沒人被罰過.....昨天看報紙才看到有人被罰不爽說 : 為什麼來檢查沒通知我..害我被開一張六萬的單

不過個人覺得你沒那個X去檢舉...!!!
(因為檢舉要具名)很多都是只敢上來發洩找溫暖而已...
pan6282 wrote:
我老婆家樓下還把一個...(恕刪)
只要有鄰居不爽,沒有管委會也可能會被告
可以看看這則新聞報導(是被"鄰居"檢舉的)
http://tw.nextmedia.com/applenews/article/art_id/31853612/IssueID/20090811
該案的判決書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
98.簡.178
98.簡.195
節錄部份判決原文
"原告為系爭建物之所有人,涉有在該建物樓梯間置放脫鞋等雜物之行為,經主管機關通知限期改善,仍未改
善。被告因原告有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第2 項規定之違章情事,以97年12月11 日 府都建字第09764826900 號函處原告4 萬元罰鍰...
原告主張其有處罰過重之違誤云云,並非可採。"
連鞋櫃都不擺了,只放幾雙鞋子,一樣被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