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想去租房子
看中一間套房附有家電, 如冰箱 電視 洗衣機
想知道說, 這些家電以後如果有故障該誰來維修?
房東還是房客 ?
之前新聞 參考一下吧
日前國立東華大學女學生疑因租屋糾紛自殺後,引發社會對於大學生校外住宿問題的關注。全台灣目前有一百六十餘所的大專院校,當中在校外租屋的學生更高達二十餘萬名,歷年因租屋產生的糾紛也層出不窮,因此,為了維護自身權益,大學生租屋時,必須具備基本法律常識,才能避免糾紛上身。
在這次的事件中,房客指控房東「東西壞了不修、拖延返還押金」等問題,引發雙方的不快。但究竟法律是如何規範雙方的「修繕責任」與「押金返還」問題?
首先,房屋修繕責任的歸屬關鍵在契約內容的簽訂。一般而言,如果房東是出租附有家具的房子,房屋在房客的「正常使用」下,因日久耗損而有損壞或不能使用時,依據民法第429條,除有在契約中規定由房客負責外,依法是由房東負責修繕,但當事人雙方也可約定,由房客來負責修繕義務,甚至可約定哪種情況由房東負責,哪種情況由房客負責;無論採用何種方式,只要訂約時雙方明確約定即可。
若依民法的規定來說,房東的修繕範圍涵蓋所有租賃物的維修,但為維繫良好的租賃關係,一般作法為:房子結構性的缺陷如漏水龜裂或硬體設備損壞如馬桶不通、燈具基座腐蝕等,由房東負責修繕;其他像燈管、燈泡、橡膠墊片等消耗性物品,如果是因房客的不正常使用而毀損,則由房客負責。
另外,房客要特別注意的是依據民法第437條,當房屋有損壞時,房客有通知房東的義務,如果沒有通知,而使得損害擴大,房客要負責賠償。但若房客已經通知,而房東拒不修理時,房客可依據民法第430條要求終止合約或自行雇工修理,並於兩年內向房東要求償還修理費或抵繳房租。
因此,房客在簽約前最好仔細檢查各項設備的使用狀況,並注意屋頂、牆壁是否會漏水,若需修理,一定要在契約書上先行約定,並將修復日期、權責及費用註明於契約上,必要時可以針對設備項目拍照存證。
若在租賃關係中,遇到房屋自然損壞而須修繕時,房客須先告知房東,如果房東置之不理,房客再發存證信函,要求在什麼時間內回覆,若發生爭議,才有法律上的憑證。
至於「押金返還」部分,依據民法第432條,房客若違約沒有善儘管理人的義務把房屋及租賃物弄壞,而非自然使用上的耗損,那麼房客必須負擔賠償責任,房東除可直接向房客要求賠償之外,也可從押金裡扣除。房東修繕時也最好將修繕費用單據保留,以杜絕未來要求扣除房客押金時的爭議。
以前我因為公寓塑膠地磚破裂剝落, 我跟房東說要換裝地板, 房東說收據給他錢直接從房租扣掉, 一點也不囉唆, 因為等你搬家他才去修, 可能會有一陣子沒辦法租人, 且房東要自己監工, 與其如此還不如請房客去做, 省麻煩, 何樂而不為.....
只是租屋前最好把事情講清楚, 有時候房東留在屋內的東西是前房客的東西, 他只是送給你用, 壞了要自己修, 如果丟掉房東也不能跟你要錢, 這些真的都要說清楚講明白, 才不會被虧....我有遇過房東會拍照的, 在合約書上會註明那些東西壞了要房客付錢修, 遇到這種的更要小心, 一定要再註明是人為損壞, 且外觀老舊不能收錢, 不然到時候有的"揮"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