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
小弟最近欲搬回台中,正在看房子,有看到一個地點還不錯的房子,
房子權狀約37坪,是公寓的一樓,有院子的使用權,後方還有水利地,
屋主告知,他們有承租水利地的使用權,
但是看了看房子有向外(後方)擴建出去,所以室內空間看來不只37坪,個人很懷疑他們是不是有占到水利地?
做了些功課,發現有些人說水利地該是不能有建物的,但是又看了「農田水利會會有被占用之非事業用土地處理原則」中,第三項有說到「已建有房舍,其建物所有權人在加收占用期間五年之使用補金後,得將建物所在基地以公開標售,並予建物所有權人優先購買權。」
到底是如何,在下實在是頭痛…
所以想請問各位大大,有沒有人有類似經驗,在購買房子時又有水利地的這種案例,該注意些什麼?
如果我想要購買水利地又該怎麼處理呢?
謝謝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