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請教各位一個問題:第二十四條(繼受人應繼受前區分所有人權利義務) 區分所有權之繼受人,應於繼受前向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請求閱覽或影印第三十五條所定文件,並應於繼受後遵守原區分所有權人依本條例或規約所定之一切權利義務事項。 公寓大廈專有部分之無權占有人,應遵守依本條例規定住戶應盡之義務。 無權占有人違反前項規定,準用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九條住戶之規定。請問"無權占有人"指的是沒有使用權的人嗎?謝謝 !
ethanp wrote:想請教各位一個問題:...(恕刪) 怎麼這麼久都沒人回答?無權占有人就是法律上沒有任何權利證明卻有佔有事實之人,就是沒所有權也沒使用權但又有占用事實之人.有租約或分管協議之人有使用權,即非無權占有人.
jerry898901 wrote:怎麼這麼久都沒人回答...(恕刪) 這個在前一陣子5X1上有看過一個例子, 其權狀0.7坪, 可用坪數卻有十幾坪,並且還是建商蓋的,應該就是指這種的. 另外討論浮洲的,裡面也有人提到久X花園2樓有爭議,我猜也是這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