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家一共五層樓,好死不死剛好住在一樓(一樓漏水一定要往上追,不然海水倒灌哩),照理說五樓出問題應該要四五樓調解,但是人心不可測,他們都事不關己,己不操心,一切事物的丟給我家人處理。有天為了測試到底是不是我家連到我加的公用管線問題,我不知道水電加的是什麼顏料,就每層樓都開水,只有五樓的溢出來,那事後為了不必要麻煩,大家都配合後續問題(水電是說:因為四五樓管線是一起,必須要從四樓作業)。都跟他說不會影響他家,費用也會平均,但四樓繼不出面又是拐彎抹角的一堆藉口,還說你們處理就是侵入民宅,想說配合她好了,他竟然叫我們去市政府掉設計藍圖,還等了他四個月,再問他調解時間好了,卻放鴿子,又問時,他說她懷孕了,那我家不就要全打掉,在裝潢,現在有時地板還會潮濕,牆壁都開始剝落了(而且當初為了檢查管線廁所跟房間都打出一個大洞了)。
我是有上GOOGLE看,但是我找不到,五樓要管不管的丟給受害者,四樓不出面,只有損害一樓的文章。
我也有去看一些法律,存證信函,我有拍照,也有請樓上住戶來看當場檢查狀況。
根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六條第二款規定:「他住戶因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進入或使用其專有部分或約定專用部分時,不得拒絕。」
我只比較瞭解這條項目,事後如有問題會有民法部份是嗎????那這要如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