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在社區裡撿到一張會議記錄
是同縣市另一社區管委會的會議紀錄
赫然發現該社區的社區經理署名
和我們社區經理是同一位
而且會議紀錄的開會時間當天
我們社區經理並沒有請假
當天照常在我們社區打卡上下班
私底下打探才知道
原來經理利用社區影印機影印該會議紀錄兩大疊
而且沒有繳納影印費(社區規定影印一張一元)
當然影印費用不是重點
想詢問...
因為查過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之三只有提到說
三、不得同時受聘於二家以上之管理維護公司
管理公司將一位經理指派給兩個社區使用
這一點是否有法律的責任?
還是這僅僅只有道義和誠信的問題呢?
又或者要看我們和管理公司的合約是否有相關的規定?
因為明天管委會要針對這件事情開會
我個人覺得用人不疑、疑人不用
經理翹班,領社區的薪水卻忙別社區的事情
雖然解釋會議記錄是幫我們社區某一樓住戶影印的
但是未收取影印費用也是失職
所以我是建議管委會要向管理公司要求更換社區經理
因為管理公司得知這件事情並沒有立即更換經理
反而是做了很多解釋
另外管委會的委員才有實質的決定權
我們一般住戶也只能提出意見
所以想要請問網路大大們
我還有沒有什麼可以努力的地方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