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有關社區大樓管理物業公司的問題

因為在社區裡撿到一張會議記錄
是同縣市另一社區管委會的會議紀錄
赫然發現該社區的社區經理署名
和我們社區經理是同一位
而且會議紀錄的開會時間當天
我們社區經理並沒有請假
當天照常在我們社區打卡上下班

私底下打探才知道
原來經理利用社區影印機影印該會議紀錄兩大疊
而且沒有繳納影印費(社區規定影印一張一元)
當然影印費用不是重點

想詢問...
因為查過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之三只有提到說
三、不得同時受聘於二家以上之管理維護公司
管理公司將一位經理指派給兩個社區使用
這一點是否有法律的責任?
還是這僅僅只有道義和誠信的問題呢?
又或者要看我們和管理公司的合約是否有相關的規定?

因為明天管委會要針對這件事情開會
我個人覺得用人不疑、疑人不用
經理翹班,領社區的薪水卻忙別社區的事情
雖然解釋會議記錄是幫我們社區某一樓住戶影印的
但是未收取影印費用也是失職
所以我是建議管委會要向管理公司要求更換社區經理

因為管理公司得知這件事情並沒有立即更換經理
反而是做了很多解釋
另外管委會的委員才有實質的決定權
我們一般住戶也只能提出意見

所以想要請問網路大大們
我還有沒有什麼可以努力的地方呢?












我覺得影印費要自費這是一定要要求的,至於經理或是總幹事的問題,這要看你們社區當初請的是專任還是兼任的,如果是專任的,那表示應該天天會在社區看到他才對,這樣的話你說的情況就不正常,可以跟管理公司要求,畢竟每個月付給管理公司的管理費是差很多的,但是小社區通常是兼任的,因為事情少,請專任的並不划算,有事連絡就好。
根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五十一條如下:

受僱於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公司之管理服務人員,違反第四十四條規定者,中央主管機關應通知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得廢止其認可證或停止其執行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業務三個月以上三年以下或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如果管委會無法施行更換社區經理,就由住戶來聯署提出更換物業管理公司吧!!
許多行之有年之物業管理公司的水準越來越差了,反倒是剛起步的物業管理公司比較珍惜每個社區
才會把社區事務做的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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