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建設公司是否可控制【區分所有權人會議】??

我們社區是透天的新建屋,無管理室,只有一條公用車道跟大門,總共只有14戶....當初購買時,建設公司有強調【無管委會,無須繳納管理費】!!!

目前只售出5戶,實際入住只有3戶其餘9戶是登記在建設公司老闆名下,老闆也住在社區裡

近日竟然收到建設公司來函告知根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需招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
想請教:
1.實質上只售出約1/3戶數,這樣應該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嗎??這樣成立管委會有意義嗎??

2.【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的投票是按所有權人一人一票??還是一戶一票??如果是一戶一票,因為建設公司老闆至少擁有9票,投票時將佔有絕對優勢,可能會變成他一個人說了算!!這樣合理嗎??

3. 如果建設公司是利用其優勢的投票權來招開這個會議並以管理費的名義來補貼他們公司的成本(建設公司的辦公室設在社區裡),我們居於弱勢的真正住戶是否有任何救濟管道??

以上~請不吝指教,感恩不盡!!!

naluwanlingo wrote:
我們社區是透天的新...(恕刪)

建商銷售達二分之一區權及戶數比例,三個月內需幫社區成立管委會,或選出管理負責人。
同一區權人持份最高只能五分之一,超過部分不予計算。
了解~所以事實上目前建設公司是不能招開所有權人會議的,或者說我們住戶是可以不同意目前召開會議的,是吧。
因為他在程序上是不符條例的規定(出售戶數未過半數),我想或許在出席時先抗議程序上有瑕疵,於法不符,然後表明會議無效,拍拍屁股走人,這樣可嗎??

感恩。
戶數少的社區,管委會很容易被建商所控制。建商只要把其中的幾戶過到個人名下,掌控權依然在建商手中,管委會委員過半都是他的人,一切由建商說的算。
幹~我剛剛查了實價登錄,發現建設公司竟然搞假交易,我們社區多了4個建設公司的區分所有權人人頭,也就是多了4個幽靈戶!!!所以~名義上社區的區分所有權人有8人=建設公司老闆+4個幽靈戶+3個真正住戶!!
問題來了:
1.按條例規定,區分所有權人已過半數(8/14),依法應招開會議。
2.由建設公司控制的區分所有權已經達到48%(=建設公司老闆20%+4個幽靈戶28%)。真正住戶的區分所有權只有21%。(1戶的所有權比例=7%)。
3.我們真正住戶剛剛討論,決定不出席會議,讓出席的區分所有權比率不到2/3,使會議無法做決議。但問題是,按條例第32條規定,建設公司可以重新招開會議,且這次只需要1/5的區分所有權比率的出席,且出席所有權比率過半數的同意,就可以通過規約or成立任何議案!!!【也就是~在新修正的條例下,建設公司確實可以為所欲為】,我們住戶就只能淪為待宰的羔羊!!!

在此情況下,我們住戶很擔心建設公司控制【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管委會】,導致【公共基金】及【管理費】會被挪用在建設公司的營運開銷上,甚至會被五鬼搬運到私人戶口裡!!!!!

請問各位~我們到底有何可以救濟的方法,這種建設公司實質控制【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管委會】,導致真正住戶權益嚴重受損的弊端,難道合理嗎??

要如何證明其他戶是人頭?
想辦法弄到主,財,監委員
的任一個,才有可能有點籌碼。
社區的基金是不會隨便出去,除非主財監都蓋章,哪就隨便他了。
公設點交前,政府還保存這建商提撥的公共基金,現在煩還太早。
一定要讓專業的點交公司來進行點交,並在場監督,尤其是連續壁,作不到的話,房子趕快賣掉較實在。
如果不爽 就去法院訴訟 用區分所有權人的身分來告委員(主委) 背信 侵占 等等

基本上建商一般的做法只是想辦法讓公設點交過關不要拖 但這一點比較難舉證

其他的狀況就要看看是否有問題 有建商交屋後因為還在賣用公共電費幫忙促銷

真大辣辣把管理基金挪作他用 應該不多 這些人頭也怕被告 所以機率不大

重點還是要監督社區的各項費用與收入


原來如此~感謝肥肥哥&住台北的台中人給的建議!!
我們會想辦法至少取得三委中的一席,也會盡力要求專業的點交公司來點交,老實講公設的部分雖然不多(就只是大門、公共燈、車道)但就是破破爛爛、燈常常壞掉、電線隨便亂牽、車道又積水。我們這個社區的房子都是2000萬的,真是瞎了狗眼的我們才會買,全國也就只有我們這三戶笨蛋!!!濺商也真是有夠黑心~還告另一位住戶,只因這位住戶房子漏水(每棟房子都漏水啦),濺商遲遲不肯維修,向其他人抱怨就被告了!!!

在此誠心的建議~買房子前一定要詢問住戶!!!!一定要詢問住戶!!!!一定要詢問住戶!!!!一定要詢問住戶!!!!一定要詢問住戶!!!!一定要詢問住戶!!!!

如果你在看的社區,還沒有住戶入住...那種小型,沒有口碑的建商蓋的,一定不要買!!!!一定不要買!!!!一定不要買!!!!一定不要買!!!!一定不要買!!!!





再請教~主委、財委、監委的職權,法規有規定嗎??我要如何了解??【規約】or【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可以改變這三委的職權,把財委&監委廢功嗎???
主委:該屆委員會的代表人
平時負責主導會議當主席,如果各派意見相持不下或沒意見,則由主委決定。
財委:負責審核社區的收支情形,看有沒有錯誤。
監委:監察社區大小事,看有沒有人亂來。
簡單講是這樣,當然還有其他委員。
全台灣的委員會大概都是這樣,沒有必要更改癈除。
建議:聯合還沒搬進來的兩戶,5:9還有一點機會。3:9要看建商要不要給你們保留委員的位子。
就算哪九戶都是一家人,也沒有觸犯任何法律。
要不認了,要不趕快賣掉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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