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老公寓頂樓漏水修繕費用分攤問題?若用同意書給全體住戶簽名會具有法律效力嗎?(附上同意書格式)

最近買了間5F無電梯老公寓,但頂樓從沒作過防水有漏水現象,因網路上說法頂樓為住戶之公共區域,按理說費用應由全體住戶共同分攤~
但想也知道這是不太可能的事,那如果住戶不想分攤,由我們自己負擔這筆費用,我們可以要求其他住戶放棄頂樓使用權利,由我們得到頂樓的自由使用權利嗎?當然不會去做違建之類的東西,只是想說既然住戶不分攤由我們自己負責,那代表其他住戶覺得不會去用到頂樓,所以我們就要求簽署同意書維護自己的權利,附上的同意書格式是我自己打的,是否版上有人也有類似的經驗?此同意書是否會具有法律之效力呢?謝謝各位~

2019/04/06 13:10更新:
剛剛查了很多相關的案例,發現其實有分管協議契約可以約定公寓共有部分的專有使用權,所以說如果若其他住戶不願負擔此筆費用,我們可以簽定分管契約約定頂樓我們有專用權,剛剛有版友說到區分使用權人會議的問題,我們這棟老公寓只有10戶而已,若挨家挨戶去問應該也不會很麻煩,我目前的認知是如此,當然有請各位多多提供意見,謝謝各位~



關於老公寓頂樓漏水修繕費用分攤問題?若用同意書給全體住戶簽名會具有法律效力嗎?(附上同意書格式)

我也想知道
不過我家頂樓有蓋小房間占用情形
在網路上看到的
https://tw.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150324000010KK08553

2015-04-01 14:47:44 補充:
我剛電洽內政部營建署建管處87712690
經洽詢結果
1.公寓大廈共用部分修繕費之分攤係全體住戶之”義務”,非出於各戶之”善意”或自由意願。

2015-04-01 14:48:13 補充:
2.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7條,並未規定頂樓平台不可合約專用,該部分是可合約專用的,第7條第3點規定之屋頂與頂樓平台不同,平台是一空間,屋頂則是一般認知的屋頂構造,非指平台,頂樓平台不可合約專用是民眾誤解”屋頂”的定義。可合約專用,但必須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來決定。

2015-04-01 14:48:38 補充:
3.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範84年以後之建築,不溯及既往,因此 貴公寓找不到當初與建商簽訂的合約專用書,無法証明有合約專用權,但因條例規定不及既往,因此70年的老公寓頂樓平台也未被規範為共用,此即如有合約專用權須提出証明,如當初規定為共用亦須提出証明,故貴公寓頂樓平台是專用或共用,是處於不明情況,必須想法証明的。(未必是專用或共用,並未因目前條例之規定,而成為共用)

2015-04-01 14:49:04 補充:
4.建管處建議 貴公寓可試著前往所在縣市政府建管單位申請當初之建築圖,那部分為共用或專用,或許建築圖留有說明。
5.此類糾紛,可洽縣市政府工務局公寓大廈管理科,請其協助協調,但其協調無法強制住戶,如有住戶不服,最後仍須進行民事訴訟。

2015-04-01 14:57:47 補充:
另內政部營建署建議,可將問題以信函寄該署,由該署書面回答,以取得確切的解䆁及辦理相關事項的書面依據。

lu7216451 wrote:
最近買了間5F無電梯...(恕刪)


頂樓你可以要求全體住戶共同分攤,其它住戶也可以因外牆滲水照成壁癌,要求整面牆拉皮,費用由全體住戶共同分攤,簡單講就是你要我出錢修你家房子,我也要你出錢修我家房子,條件交換你不提頂樓修繕我也不提外牆滲水修繕,各自處理自己房子的問題,有住戶這樣跟你玩你怎辦呢? 當然版主的方法也是可行
正常情況下修繕分擔和使用權是沒關係的,除非其他約定特例。
向各戶要錢是你的權利,沒積極去要而放棄權利,無法應你自己放棄權利而要求對方放棄使用頂樓權利。
合法約定專用要由區分所有權人大會通過,不知道你可不可以辦到。有點錢你可以發錢要大家來開會一起簽名。(有三分之二出席,出席四分之三同意即可,成立對你是有利的,要收管理費或頂樓修繕及訴訟都不用你自行負擔)


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除規約另有規定外,應有區分所有權人三分之二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占出席人數區分所有權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行之。」

lu7216451 wrote:
最近買了間5F無電...(恕刪)


這種同意書應該沒人會簽的~
諮詢一下法律人員~
該怎麼處理就怎麼處理吧~

lu7216451 wrote:
最近買了間5F無電梯老公寓,但頂樓從沒作過防水有漏水現象,因網路上說法頂樓為住戶之公共區域,按理說費用應由全體住戶共同分攤~
但想也知道這是不太可能的事,那如果住戶不想分攤,由我們自己負擔這筆費用,我們可以要求其他住戶放棄頂樓使用權利,由我們得到頂樓的自由使用權利嗎?當然不會去做違建之類的東西,只是想說既然住戶不分攤由我們自己負責,那代表其他住戶覺得不會去用到頂樓,所以我們就要求簽署同意書維護自己的權利,附上的同意書格式是我自己打的,是否版上有人也有類似的經驗?此同意書是否會具有法律之效力呢?謝謝各位~.(恕刪)


我好奇的問一下

就算所有住戶都放棄使用權

那..你要如何使用樓頂??
頂多放放花草或放個咖啡座而已,只是問問有沒有這種可能性,不見得一定會這麼做
黑羽斷翼 wrote:
我好奇的問一下就算...(恕刪)
lu7216451 wrote:
說費用應由全體住戶共同分攤


我們是大型社區有設管委會,頂樓漏水會先會勘是否是由

住戶過度裝潢造成,如非人為造成經管委會同意由公費支出.

公寓沒電梯很難組管委會所以沒人會理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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