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ynalin wrote:這個觀點,好像不太對,私人訂定契約本來就是有效的,不然,申報所得,在扣除租賃,也沒有每個都公證。公證只是種保證,這是檢舉房東逃漏稅及自用住宅的部份! 沒錯....私人訂定契約當然是會有效的...不然我簽任何約都沒去公證, 那是不是都可以賴掉?
marco58116619 wrote:沒有經過租任契約公證...(恕刪) 這觀念正不正確我不知道。不過,據我認知,雙方訂定契約,就具有法律效力,公證,只是多一層保障而已。在報所得時,租賃的扣除額,國稅局也沒要求你要公證啊!這是檢舉房東逃漏稅及自用住宅的部分!
播摩拳兒 wrote:我和同學在台北合租當...(恕刪) 哪不合理了?你希望你住的房子..隨時有前房客不請自來的拜訪你嗎?雖說可以把鎖換掉..但是我覺得把鑰匙歸還(不管怎麼還.打了幾把)都是正常該做的事情!!
5678 is me wrote:"如新房客被人入侵屋內怎樣的"你是最大嫌疑人之一因為你不願交出備份鑰匙到時候你還要跟警察及檢察官舉證不在場證明被調查好一陣子怎樣的 會換成是你更辛苦 但是交出一把備份鑰匙真的就可以避嫌嗎??如果前房客真的打算"預謀犯案"那他會不會乖乖配合交回備份鑰匙??當然會因為可以"避嫌"所以是不是很吊詭該換鎖就換鎖別做一些沒用騙心安的事浪費錢
最好乖乖寄給他,而且要他簽收我以前在台中租房讀書畢業一年後忽然接到警察電話要我到案說明我一頭霧水,到那邊才知道以前租的房子遭小偷,不是我那一間,只是同一棟當初房東給我兩副鑰匙交還房間鑰匙時我只交還了一支,另一支是分手分得很難看的前女友拿的沒還我(我也不想去找她拿)我當初有跟房東說了,也付了換鎖費結果後來那棟樓遭小偷報案房東就列了可能有鑰匙的人員名單,名單上就有我然候我就去到案說明了(高雄-->台中)而且房東收了我換鎖費卻跟本沒換鎖FXX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