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區突然禁止養狗,我的狗怎麼辦?

綜觀網路上的各種討論和爭議,整理重點如下:
1.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到底效力到什麼程度?
2. 全體住戶到底可以訂管理到什麼範圍的規約?

進一步延伸的疑問:
1. 假如規約不能溯及以往,管委會能否另外以第22條處理糾紛?
2. 假如規約不能溯及以往,管委會能否解散,過一段時間再行成立,以新規約來規範?

假設全體住戶的70%贊成某項規約,10%反對,那麼應不應該少數服從多數?

至於禁止養狗的爭議,有些社區只有 25戶,那是非常好溝通,但是若是200戶、500戶、甚至1000戶,管委會要如何管理?假如500戶有1/2養狗,那就是250隻狗在社區內活動,假如一戶養2隻,那就是500隻狗了。

有人會問為什麼要有強制性規約,甚至會質疑規約違憲等,因為沒有強硬規約就會有人亂來,越複雜的社區亂來的人越多。

我隨便講一下我的社區停車場給大家瞧瞧:

1. 地上常看到狗大便和狗小便外加一堆垃圾沒人清。
2. 檳榔渣和煙頭一堆,外加喝醉酒的酸辣湯吐在牆壁上沒人清。

管委會夾在贊成和反對的兩方中間等同夾心餅乾,唯一解決之道是開會表決,
當然結果必不合其中一方同意,這就是為什麼國內許多大樓管委會最後沒人想做的原因,大家幹嘛吃飽沒事幹去淌這混水?

各大樓管委會動輒鎖車鎖卡也屢屢引起糾紛,反對者認為違反人權,
但各大樓管委會還是繼續鎖車鎖卡。
我看過網路上各式各樣的討論,正反雙方都言之有理,但站在管委會 or物管業的立場,鎖車鎖卡是效率最高的處理方式。

至於該不該禁止養狗,相信愛狗人士必然無法接受,但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六條就是賦予管委會此項權利,有疑慮的人應該向內政部反應修法,不然每個管委會遇到問題時,必定引用第十六條來處置。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六條,住戶飼養動物,不得妨礙公共衛生、公共安寧及公共安全。但法令或規約另有禁止飼養之規定時,從其規定。

另外再給大家參考其他討論:

唉!想說從大社區換小社區,結果遇到優良管委會。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455&t=3403701&last=44337963

機車被大樓總幹事鎖車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37&t=2530007&p=1
龍紋身 wrote:
唉,本來已經不想再為...(恕刪)4.有一個社區剛好有上開第二個議案之情形,當然無庸置疑,絕對會通過「住戶不得將社區建物提供收容或安置法定傳染病患及精神病患,或經營類此行業及經營色情等妨害公序良俗並影響鄰居生活安寧、公共安全、公共衛生之行業」的住戶規約。然後就有了訴訟(注意喔,這是訴訟標的100多萬的重訴字案件,可不是上開訴訟標的僅有1000元的簡字案件),而兩造的爭點雖提了一堆,但真正重要且決定勝負關鍵的,就是『區權會合法通過之住戶規約的效力?』。而跟眾多國民一樣的法感情,大部分人都會認為這樣的住戶規約既已合法通過,且「禁止住戶不得將社區建物提供收容或安置法定傳染病患及精神病患,或經營經營色情等妨害公序良俗並影響鄰居生活安寧、公共安全、公共衛生之行業」的規約,一點都不過份,應有其絕對效力,所以管委會並沒有請律師,而且也贏了,一審判管委會勝訴(台北地方法院95年重訴字第542號)。
可惜的是,案件上二審後,來個大逆轉,二審認為所通過的住戶規約違法(還尚未討論到是否違憲),故撤銷一審判決,改判管委會敗訴,而且因訴訟標的未超過165萬元,不得上訴三審而告二審定讞(台灣高等法院95年上易字第1012號)。


1. 你提的這項判決和禁止養狗的規約沒有直接關係,那個管委會要不要找其他理由再次提告,誰也不知道。
有的強勢管委會就會一直找盡方式解決。

2. 那個社區會同意和收容或安置法定傳染病患及精神病患的住戶住在一起?

請法院有膽的話去開罰內政部營建署,因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六條是內政部營建署訂的,若不合法,那當初為什麼要訂這一條?內政部營建署訂這一條就是為了要解決紛爭,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也經立法院同意通過,既已通過,就不該事後反駁,這樣全國管委會將無所適從。

流浪不想去淡水 wrote:
所以管委會基本上管的就是公共區域...(恕刪)

樓主都說是"區權會決議"了...
一堆人罵"管委會"幹嘛?


龍紋身 wrote:
唉,本來已經不想再為...(恕刪)

第16條第4項之[住戶飼養動物,不得妨礙公共衛生、公共安寧及公共安全。但法令或規約另有禁止飼養之規定時,從其規定。
--
"規約"是區權大會定的,
雖然禁養寵物看起來不盡情理,
但就此法條來看,
爭議只在於"能不能溯既往",
區權有權利禁養寵物應該是無庸置疑的...


rugbysamz wrote:
第16條第4項之[住...(恕刪)


大大一言中的,區權會都決議了,住戶規約也增訂了,
有追朔多久的效力,才是重點
alex6619 wrote:
是否規約通過前養狗,仍須將狗遷出?
(通過前那段時間養狗既往不究,通過後繼續養狗還是得處罰?)...(恕刪)

所提供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的判決
其案例中的管委會是向主管機關陳情
由主管機關實地會勘屬實,再發函請住戶限期改善
期限內未改善則處罰款3000-15000元,並得連續處罰


問題是,主管機關會勘時,發現住戶有養狗,會再區分規約通過前已飼養或者通過後才飼養的嗎?

假設有個案例(先不論合理與否,只針對溯及既往的部分討論),原本規約容許住戶在頂樓堆雜物,之後規約改為不得堆雜物
那麼,規約前就堆置的雜物可否繼續擺放?

若堆雜物改為養狗呢?是否原本養在頂樓的狗可繼續飼養?

頂樓改為住家,在溯及既往的部分,是否有不同的解釋?

alex6619 wrote:
所提供台北高等行政法...(恕刪)

新訂法條通常都不能溯既往...
不然可沒完沒了...
rugbysamz wrote:
新訂法條通常都不能溯...(恕刪)

問題是,規約禁止養狗,該規定施行之前,養狗是不罰的,但施行之後,繼續養就要罰,這算溯及既往嗎?

"禁止養狗",這樣的陳述,對主管機關而言,會勘時發現"住戶養狗",應如何認定?

*該行政判決中管委會處置方式
管委會向主管機關陳情
主管機關實地會勘屬實,發函請住戶限期改善
期限內未改善,處罰款3000-15000元,得連續處罰
我們社區(161戶)是不禁止養寵物的
透過不斷的公告希望飼主自動自發遵守規定

但是一直有住戶讓狗在停車場便溺的情形
也有住戶上夜班,白天被鄰居養的狗吵得無法入睡
以及不栓狗鍊,讓狗在公共區域亂竄、便溺

我曾經在搭電梯時遇到鄰居帶著大狗沒拴狗鍊
我嚇得不敢電梯,鄰居說我幹嘛大驚小怪
就是有這種自我感覺良好的人
把方便當隨便
對他客氣,他就不客氣了

brendas1108 wrote:
透過不斷的公告希望飼主自動自發遵守規定

但是一直有住戶讓狗在停車場便溺的情形
...(恕刪)


自動遵守是給高度智慧文明的狗主人看的,但不幸的,人性是自私及貪圖自我便利的。

許多養狗人清晨起來隨便帶狗亂大小便在人家盆栽裡,盆栽總是有狗尿等,直到狗主人清晨剛好

被撞見了,才假裝很主動的要清理狗大便。

前天去大賣場前有桌子及座位給民眾坐,狗主人高興的放狗在座位上吃桌上東西,

結果逛了三十幾分鐘出來時,那個座位變成一個三四歲小朋友在坐,也在吃東西。

我是不知道那個狗主人會不會感動的擦乾淨,但機率其低無比吧。

上班時,早上六點多不少狗主人就帶狗出來散步,有趣的是晚上下班回去時,那條路上也會出現不少黃金。

該不會都是都推給流浪狗幹的吧。


尤其是狗叫問題,高興連續叫,想吃連續叫,哀嚎連續叫,大家都來放鳥叫狗叫就好了(猜猜是那一間的狗鳥),都不要幹事了。

之前去剪頭髮時,隔壁的鄰居的狗在那邊狂吠,我問老闆娘是否受得了?

老闆娘抱怨除了狗想叫就叫,鄰居的狗亂大便只要沒有被當場看到都死不承認是他家的狗大的,反正敦親睦鄰也不需要吧(一副咬我阿!的心態)。

如果許多狗主人壞示範一副要捉姦在床的咬我心態,難怪看到養狗的,人家都反彈。

也許多數狗主人都遵守規矩,可惜是隱性的,但破壞的都是顯性的糟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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