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JOY1213 wrote:
不懂的話!可不要誤導...(恕刪)
限期改善不是沒事.經通知限期改善.預期不改善或複查不合規定者.處其管理權人6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緩

正常來說.消防設施依據類別不同會有不同申報檢修時間(甲類場所半年一次.其他則為一年一次)

就樓主發文的事件來說.公共消防設施非經人為的蓄意使用或破壞(畢竟你我不是當事人.誰知道竊電者使用該設施會否造成後續的正常使用??).該設施須確保在緊急危險下可供使用(設置和維護).不然的話除了刑法之外(一般人請不要使用"公訴"這個詞.應該要說"非告訴乃論"較為合適合理).也是會有消防法的適用

不過就個人所知.消防法的適用.就實際上比較難規範到一般大眾管理權人.除非是像台北市那種較有經費的政府機關有相因應的消防人員(大部分縣市消防人員都是不足的).可針對地區種類進行查察並開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