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條
消保官處理消費爭議申訴案件,應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 消保官受理之申訴案件,除非屬消費爭議或非屬轄區之案件,於錄案後 ,移送各該主管機關並副知申訴人外,應即函請企業經營者於文到之日 起十五日內妥適處理;如須瞭解其事實和過程者,得請企業經營者、消 費者服務中心、消費者保護團體或有關機關提供有關資料研議或請企業 經營者查復。 二 申訴案件涉及法令規定疑義時,得送請有關機關或機構解釋及提供相關資料參考。 三 必要時得請企業經營者及申訴人前來說明案情,商議解決方法。四 申訴案件經協商達成協議時,應製作協商紀錄,必要時得將紀錄函送雙方當事人;處理無結果時,應製作處理書函送申訴人及副知企業經營者 ,並告知申訴人,得向本市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或逕向法院提 起消費訴訟
第 33 條 消保官處理申訴案件,請申訴人及企業經營者前來說明並進行協商,必要時得請執行機關派員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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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向消保官申訴無用 , 那要這個單位何用?
消保官依45條調解爭議雙方 , 調解成立與訴訟判決有同一效力
而且不用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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況且消保官還可依下列條款 , 行使職權
廠商應不會置之不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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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1 條 依本法所提之訴訟,因企業經營者之故意所致之損害,消費者得請求損害額三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但因過失所致之損害,得請求損害額一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
第 52 條 消費者保護團體以自己之名義提起第五十條訴訟,其標的價額超過新臺幣六十萬元者,超過部分免繳裁判費。
第 53 條 消費者保護官或消費者保護團體,就企業經營者重大違反本法有關保護消費者規定之行為,得向法院訴請停止或禁止之。前項訴訟免繳裁判費。
第 54 條 因同一消費關係而被害之多數人,依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一條之規定,選定一人或數人起訴請求損害賠償者,法院得徵求原被選定人之同意後公告曉示,其他之被害人得於一定之期間內以書狀表明被害之事實、證據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併案請求賠償。其請求之人,視為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一條為選定。前項併案請求之書狀,應以繕本送達於兩造。第一項之期間,至少應有十日,公告應黏貼於法院牌示處,並登載新聞紙,其費用由國庫墊付。
第 55 條 民事訴訟法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之規定,於依前條為訴訟行為者,準用之。
第 六 章 罰則
第 56 條 違反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或第二十六條規定之一者,經主管機關通知改正而逾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
第 57 條 企業經營者拒絕、規避或阻撓主管機關依第十七條第三項、第三十三條或第三十八條規定所為之調查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連續處罰。
第 58 條 企業經營者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三十六條或第三十八條規定所為之命令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連續處罰。
第 59 條 企業經營者有第三十七條規定之情形者,主管機關除依該條及第三十六條之規定處置外,並得對其處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第 60 條 企業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情節重大,報經中央主管機關或消費者保護委員會核准者,得命停止營業或勒令歇業。
第 61 條 依本法應予處罰者,其他法律有較重處罰之規定時,從其規定;涉及刑事責任者,並應即移送偵查。
第 62 條 本法所定之罰鍰,由主管機關處罰,經限期繳納後,屆期仍未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tiway wrote:
個人的淺見:
民國九十○年六月份向 貴公司所購買座落於○○市○○區○○里○○街○號○樓房屋一間(PS:棟為計算大樓的單位除非買的透天舍);於九十○年○月○日○時事逢下雨氣候,隨即發現屋頂及室內牆壁均有漏水及滲水現象(如附件1照片所示),已造成本人房屋室內相關裝璜之損壞,初步估計損失約XX萬元(如附件2裝潢損失明細清單所示),研判係為該房屋結構性之瑕疵,請依貴我雙方簽定之買賣契約第N條規定「保固期限:乙方對本約房屋之結構及主要設備應負責保固一年」擔負修復責任,合先敘明。
另依民法第三百六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買受人因物有瑕疵,自有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之權限;為此本人特函請 貴公司於文到七日內回函說明依據民法第三百六十五條第一項規定之後續解決方案及具體根本改善方案,為免訟累,敬請貴公司配合辦理。
非常 謝謝 tiway大大的回覆
小弟有幾點不清楚的地方
1.九十○年○月○日○時 - 要寫這麼清楚麼?? 正確時間無法確切得知
2.初步估計損失約XX萬元(如附件2裝潢損失明細清單所示) - 要寫這麼清楚嗎
3.「保固期限:乙方對本約房屋之結構及主要設備應負責保固一年」- 未來 超過一年之後 還是漏水 怎麼辦???
shortman wrote:
非常 謝謝 tiwa...(恕刪)
我沒真的寫過存證信函喔!
是憑學校曾聽過法學老師說過及參與的訓練!
走法律訴訟的途徑時,勝訴的關鍵就是物(實)證及契約條文的規定!
對於自身所受的損失能說的越清楚對自己越有利!
另外對於施工品質不佳又不願負責的建商,不用過於保留其顏面!
大可透過媒體與論的力量來施壓(首推水果日報 X森...),有時會比走打官司來的有用!
只要是講的是事實!!!

保固期限:乙方對本約房屋之結構及主要設備應負責保固一年
這是我的比喻啦!還是要回歸買賣契約的條文是怎寫的!
其他的網友的經驗: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206101811687&q=1007121403795&p=%E6%88%BF%E5%B1%8B%E4%B9%8B%E7%B5%90%E6%A7%8B++%E4%BF%9D%E5%9B%BA
只有為別人而活的生活,生命才有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