敬啟者:
民國九十○年六月份向 貴公司購買座落於○○市○○區○○里○○街○號○樓房屋一棟;日前因為下雨,隨即發現屋頂及室內牆壁均有漏水及滲水現象,已造成該房屋室內相關裝璜之破壞,另該房屋結構性之瑕疵將造成房屋使用年限之耗損,此為居住者之重大問題,亦為房屋之重大瑕疵,合先敘明。
依民法第三百六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買受人因物有瑕疵,自有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之權限;為此本人特函請 貴公司於文到七日內回函說明依據民法第三百六十五條第一項規定之後續解決方案及具體根本改善方案,為免訟累,敬請貴公司配合辦理。
--------------------------------------------------------------------
謝謝各位大大的指正!!
1.預售屋才交屋兩個月 就漏水 應該還在期限內!!!
2.小弟先寄發存證信函 告知建商漏水之事實
3.如果建商置之不理 才會上法院 不過小弟沒有錢再請律師 可能會請多多請教01的前輩們
4.未來可能會透過許多管道 - 消保官 調解委員會 或是 法院
=====================================
民國九十○年六月份向 貴公司所購買座落於○○市○○區○○里○○街○號○樓房屋一間(PS:棟為計算大樓的單位除非買的透天舍);於九十○年○月○日○時事逢下雨氣候,隨即發現屋頂及室內牆壁均有漏水及滲水現象(如附件1照片所示),已造成本人房屋室內相關裝璜之損壞,初步估計損失約XX萬元(如附件2裝潢損失明細清單所示),研判係為該房屋結構性之瑕疵,請依貴我雙方簽定之買賣契約第N條規定「保固期限:乙方對本約房屋之結構及主要設備應負責保固一年」擔負修復責任,合先敘明。
另依民法第三百六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買受人因物有瑕疵,自有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之權限;為此本人特函請 貴公司於文到七日內回函說明依據民法第三百六十五條第一項規定之後續解決方案及具體根本改善方案,為免訟累,敬請貴公司配合辦理。
只有為別人而活的生活,生命才有價值。
我不知道是那家爛建商會搞到要客戶寄存證信函的地步.
不過你的做法是對的,不論建商有無回應,寄了存證信函可以證明你現在就發現漏水了,
有的建商很差,故意裝作很有信用來修理,其實都只是應付一下,修了一年根本沒修好,
等你忍不住去消保官請求調解,他打死不承認已經修很久了,推說最近才知道,
如果時間拖太久,就說保固期已過,不願負責.
請記得永遠把建商當壞人,自己的權益才能獲得確保,連他們派人來修理也要拍照找人作證存證,
以免他們後來都不承認.
原則上漏水是大瑕疵,不用擔心建商能擺脫責任,即使購屋合約中有註明保固期限,
都未必可適用於漏水這一項,因為漏水的狀況可能平時不會發生,颱風來才會漏水,
如果颱風一直不來,購屋者根本無從發現,所以別被建商唬了.
我有一樣的經驗,在消保官調解時,消保官告訴建商,
"建商有證明交付給你的房子是沒有漏水的義務,即使已經交屋了"
原因很簡單,漏水的狀況可能要住進去後才知道,交屋時根本無從知道.
所以你只要能拿出令人懷疑的證明,像漏水處的照片,建商必須證明她的房子是沒漏水的,
有一句話說,"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這件事舉證責任在建商,不在你,千萬要記住(這是消保官說的).
即使後來她修好了,也可以要求公正單位查驗證明,一切費用由建商買單.
所以你要凶一點,建商才會怕,除非他倒閉了,那就沒辦法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