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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vidvampire wrote:
如無分割之實益,可經由地政機關調處,將原公同共有型態,變更為分別共有,也不失為變通的方法.
剛找了一下
申請調處案件範圍:
以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第六項、第四十六條之二、第五十九條第二項、第一百零一條、第一百零五條、第一百二十二條、土地登記規則第七十五條及第一百十八條第四項等之不動產糾紛案件為限。
受理方式:
...
2、當事人申請(須調處費用):第三十四條之一第六項、第一百零一條、第一百零五條、第一百二十二條之不動產糾紛案件,每件調處案申請人應繳納調處費用新臺幣一萬五千元。
...
好貴!
家裏有一筆公同共有不動產
父母不要又不想打官司
目前得過且過
如果只要個千元就好了

公同共有怎麼放棄?
===如果看到我在賣東西,那就是帳號被盜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