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然樓主都已經預見管委會可能會要求拆除,那為什麼又要做這種替自己埋炸彈的事情呢?今天你可以裝,別人可不可以這樣裝?到最後就是大家都一起亂搞,然後再來M01發文說景觀怎麼這麼醜何必這樣,能配合的還是配合為佳吧
設置在陽台內並不受管委約束喔~先前問過幾個建商的答案都是相同,只要不要外推,不要任意設置在陽台外基本上是無權要求變更!!可參考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335&t=1510412&p=243.關於第8條第1項適用範圍:僅限於公寓大廈周圍上下、外牆面、樓頂平臺及不屬專有部分之防空避難設備,那陽台算是專有部分,亦或共用部分?若為共用部分,那陽台修繕、清潔、維修,管委會是否要負責,若非共用部分為專有部分,那就無有第八條第1項之適用。補充台灣高等法台中分院民事庭93年度上字第204號判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八條之有關「設置廣告物或其他類似之行為」規定,並未包括系爭冷氣主機之設置至明。至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三條第四款亦僅就公寓「共用部分」定義,為立法解釋,無關乎系爭冷氣主機之裝置。是上訴人主張,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三條第四款、第八條第一項意旨, 可知大樓「外牆」之「共同部分」,在無區分所有權人決議之情形下,自不得設置系爭冷氣主機云云,顯有誤會。==============================================況且版大的格局圖看來,一坪多的後陽台設置冷氣主機外還要加裝熱水器&洗衣機等該怪建商設計非常不友善,目前很多新建案都有做格柵置放冷氣才對版大非各人喜好無端變更冷氣位置,情理法下應該都站得住腳!
感謝廖大大的回覆我仔細研讀所附的連結而結論應該是像Flycode大大所說的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335&t=1510412&p=25重點 :陽台「外牆」非屬專有部份是屬於共用的,若無規約同意,本來就不能貼廣告、裝鐵窗或近似的東西。陽台「內牆」專有部份,能否裝鐵窗、鋁窗、隱形鐵窗、窗簾、室外機、放盆栽....必須要看規約。因為規約是可以管到私人專用的部份!若所有權人會議後,規約載明不能用哪套沙發、床、馬桶、燈飾...,你同樣都不能用!!因住戶會議才能制定"私人專用"部份的規約,也必需多數住戶達成共識才行!沒那麼簡單,也不會太誇張!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的部分.....是沒有限制陽台如何的使用但是他有給了管委會一個尚方寶劍....."制定規約"上可管你陽台怎麼擺下可連你家裡養小狗都禁止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0/new/jun/13/today-life9.htm)Sometimes......住在社區裡......可能就要有個人一些自由得犧牲的心理準備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