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樓上賠償13萬
證物
社區服務中心交接事項記錄簿影本10紙
中悅知音社區噪音管制登記簿2 紙
及98年7 月23日社區第三屆管委會會議紀錄,其中紀錄簿中載記被上訴人反應上訴人持續製造噪
音之時間多為夜間11時以後至凌晨1 時許不等
證人
社區服務中心管理人員
家教
製造噪音者本身有精神疾病
「上訴人確實因罹患自閉症及情感性精神病,依臺北市立聯合醫院99年
7 月21日北市醫興字第09930532900 號函文說明:「…因此
在情緒不穩時喊叫、踱步、摔東西等行為出現之可能性高。
…上述行為經藥物治療可以減輕,但無法全然消失或克制」
法官認為精神疾病不構成免責
「由前述證人李中基及上訴
人於原審之證述,上訴人於管理中心人員打電話反應時尚能
有道歉之表示及知悉要儘量控制等語,並參酌前揭醫院函文
表示倘經藥物治療應可減輕症狀等節,應認上訴人為本件侵
權行為之期間,對於其於深夜製造噪音有正常認識並能辨識
其行為所可能引起結果之識別能力,尚未因病情嚴重退化而
喪失其正常識別能力,上訴人抗辯其並無故意或過失等語,
尚難採信。」
宋太宗訓示公務員:「爾俸爾祿,民脂民膏,下民易虐,上天難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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