鞋子為什麼不能放在門口走廊上! 你和保全為什麼可以未經我許可上來樓上走道! 我要告你!


BIG MM wrote:
昨晚經過汐止某社區管...(恕刪)


告阿

這種人

告到他搬


BIG MM wrote:
昨晚經過汐止某社區管...(恕刪)


那在他鞋子裡面放一些口香糖
看他還敢不敢

瘋子
拍照送消防局,然後再公告,如果還是很番,就直接沒收~~~


這種很番的人真的很多~~~
拍照存證,再會同相關單位取締
要告就讓他告
看是誰有理
管理委員會也可以建立內規,正式由委員會議通過決議及處理辦法,例如罰款同管理費,罰款不交者視同管理費未交,可停止該戶使用電梯及停車位等等作法. 若嚴重欠繳,當然由管委會告上法院,若再不繳又沒薪水可以扣,最後還可以拍賣該房.(這有前例的喔)

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中規定,住戶如積欠依管理費,經強制執行管理費後,再度積欠金額達其區分所有權總價百分之一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必須要督促住戶改善,如果住戶在三個月內仍未清償管理費,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訴請法院強制住戶遷離。

如果欠繳管理費的住戶是區分所有權人時,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也可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訴請法院命令區分所有權人出讓其區分所有權及其基地所有權應有部分,如果區分所有人在法院判決確定後三個月內不自行出讓並完成移轉登記手續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聲請法院拍賣之。
我覺得應該要處以公共危險罪!

「習慣在樓梯間擺鞋子的民眾請務必注意!台北縣三重市民眾陳楊玉鳳在公寓樓梯擺放高跟鞋,造成到公寓訪友的女子萬瑩瑩踩到而摔傷。台灣高等法院昨認定陳婦需負過失責任,依過失傷害罪判她拘役20天,得易科罰金新台幣貳萬元定讞。這是國內首宗在樓梯擺鞋害人受傷被判有罪確定的案例。

高院承審法官蔡光治強調:「樓梯是公共空間,本來就不能放任和東西!」台北縣工務局長柳宏典也指:「一般公寓及大廈的樓梯,都是逃生避難用的公共空間,必須淨空,不得堆置障礙物或擺物品。」他表示,民眾若違反規定,會被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處罰四萬元至二十萬元,若導致他人受傷,則要負民事及刑事責任。」
投訴各地主管機關,就會有消防人員來安檢了,縣市政府會列管並發文限期改善,不然會罰款,管委會如果提不出證明有勸導之事實,也會被連帶處份。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凌駕於社區內規之上。
習慣了你的聲音, 你的氣味, 你的存在...連思念都變成了習慣...

BIG MM wrote:
昨晚經過汐止某社區管...(恕刪)


走道是公共區域,不是個人的所有財。由於每個人都會經過,萬一影響別人的便利性時,自然就更不應該了。

只能說過多的人過於自私,只管自已死活,不活他人死活,這類人就是這種的吧。台灣之恥呀。
理性勝於感性的原因在於「理性」看得出現實,「感性」卻能袜掉事實。
很久以前有個案例
有人踩到某戶門口擺的鞋子而摔下樓梯重傷
我如果沒記錯的話
擺鞋子的那戶被以公共危險罪起訴
怎麼會有人有這種偏差的觀念呀!對他來說,總統府也是用他繳的稅蓋的,所以也等於他的!?
那就叫他去睡總統府啦! 現在這種人變多了,可能是欠人電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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