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車為單位收費就好了有些角落的停車格會特別大或特別深,就變成子母車位但裡頭那個位置也沒辨法給別人停,會被前頭那台擋住出入那就一台車收一份清潔費,管你要停車還是重機停兩台就收兩份車停在地下室會用到電燈、通風、鐵捲門耗損停兩台車就付兩份清潔費很合理,但前提是不能超出停車格白線
就我知道(非法律專業人士),你應該寫反了,規約效力是基於母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條例與法、律、 通則位階相同,所以規約是不可牴觸民法、刑法...等再補充一下,您說舉的案例是因其停車位為專用部分,若為共用或約定專用車位規約是可以限制的,這在之前已經有討論過了,pig625 wrote:規約效力甚至可以大於民法
kainung wrote:社區地下室沒設有機車位,且不允許機車塞入汽車停車格前後方,就是機車不能進入地下室,問題來了,因為重機比照汽車的規定可停汽車格,黃丶紅牌都行,現在有住戶投機,利用這點把重機塞入汽車後方,等於一個車位停兩台車,這樣對守法的住戶很不公平,不知道有沒法可治, 這完全是政府,立法機關失職,造成民眾的困擾,如果買汽車要附車位證明,買重車一樣要附車位證明,今天就不會有這種問題了!不過問題既然發生,走法律實在沒完沒了,最好還是以道德勸說,就說一樣使用停車場,升降門,付使用費也是應該,開會訂一個價錢就好了,我們社區就是這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