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社區地下室沒設有機車位,且不允許機車塞入汽車停車格前後方,就是機車不能進入地下室,
問題來了,因為重機比照汽車的規定可停汽車格,黃丶紅牌都行,現在有住戶投機,利用這點把重機塞入汽車後方,等於一個車位停兩台車,這樣對守法的住戶很不公平,不知道有沒法可治,特別面對這種死不要臉的。
各位社區有沒遇到這種問題,可以給點意見嗎?謝謝。
之前已經有很多案例,都是管委會敗訴,可以google就知道了。
如果是召開所有權人大會表決通過,除了汽車以外都不放任何東西,這就是規約,
有法律效力,規約效力甚至可以大於民法,但是規約不能牴觸憲法,
憲法中明訂人民身體之自由與財產權應予保障。
所以只要是不妨礙別人,不阻礙逃生,不讓大樓陷於危險之中,
都可以使用自己的停車位,當然停車位當初在申請建照的時候用途是停車用,
所以除了停車以外的事情都不可以做,例如在停車位擺攤或是當儲藏室。
補充一下: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0/new/nov/26/today-so13.ht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