漫步月球 wrote:
所以我目前是停2號。所以,為何照片是2-3號與1-2號之間放障礙物,因為知道我目前是停二號。(恕刪)
一開始說停車位是1號,為何現在又說是停2號?原始購屋合約或分管協議是如何寫的?怎會鄰居要您停哪裡就停哪裡?
依照片看來,右邊障礙物已占用到2~3號車位,等於1~3號車位都有障礙物,沒有管委會介入協調嗎?
以公設型態登記的法定停車位,持分是有分大小沒錯,一般都是以主建物面積比例分攤持有,但新屋跟建商購買時的契約,車位通常都是以「位」為單位,即使某戶公設持份比其他戶小很多,但有買一個停車位時,也是有一個停車位的權利,並無法去區分持分大的擁有1.25個,持分小的只能停0.75輛車,所以建議還是回歸原始購屋契約所載內容,或是分管協議書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