漫步月球 wrote:
所以我目前是停2號。所以,為何照片是2-3號與1-2號之間放障礙物,因為知道我目前是停二號。(恕刪)

一開始說停車位是1號,為何現在又說是停2號?原始購屋合約或分管協議是如何寫的?怎會鄰居要您停哪裡就停哪裡?

依照片看來,右邊障礙物已占用到2~3號車位,等於1~3號車位都有障礙物,沒有管委會介入協調嗎?

以公設型態登記的法定停車位,持分是有分大小沒錯,一般都是以主建物面積比例分攤持有,但新屋跟建商購買時的契約,車位通常都是以「位」為單位,即使某戶公設持份比其他戶小很多,但有買一個停車位時,也是有一個停車位的權利,並無法去區分持分大的擁有1.25個,持分小的只能停0.75輛車,所以建議還是回歸原始購屋契約所載內容,或是分管協議書為準。


uqp823 wrote:
這個跟家人遇到的一樣...(恕刪)


感謝u大的意見,就甘心!
我目前是先把車移開,懶得跟他亂,不過都有拍照存證,反正我公司車位超多,加上24hr保全,基本上我就算不停家裡車位都沒差,就如u大說的,只是為了一口氣..因為立場上我根本沒錯啊!
昨天有詢問過代書,他說我產權持分甚麼都對,就是鄰居無理取鬧!

ysc_kyy wrote:

一開始說停車位是1號,為何現在又說是停2號?原始購屋合約或分管協議是如何寫的?怎會鄰居要您停哪裡就停哪裡?

依照片看來,右邊障礙物已占用到2~3號車位,等於1~3號車位都有障礙物,沒有管委會介入協調嗎?

以公設型態登記的法定停車位,持分是有分大小沒錯,一般都是以主建物面積比例分攤持有,但新屋跟建商購買時的契約,車位通常都是以「位」為單位,即使某戶公設持份比其他戶小很多,但有買一個停車位時,也是有一個停車位的權利,並無法去區分持分大的擁有1.25個,持分小的只能停0.75輛車,所以建議還是回歸原始購屋契約所載內容,或是分管協議書為準。


昏倒,剛沒存到檔案,重打一次...

之前說1號是為了簡略說明,但我權狀的確有寫明我的車位是1號..只是沒有詳細註明到底哪一個車位算1號?
這是我現在看權狀感到離奇的地方,因為當初房子不是我去交易的,所以我也不懂當初的原因,但就是有寫明持分並標記我是車位1號,只是因為前屋主都停在目前2號的位置,所以我們後來搬進來就按慣例停在2號。算是約定成俗的做法。目前應該沒有分管協議。

我只能說,鄰居應該是有兩個車位(老實講,因為我沒他的權狀我也不知道,說不定他只有一個車位的權力)。但我能確定的是,我持分一定比較多(因為權狀是按總面積的比例來寫明的,所以我的確是比平均多的),所以理當,我不該是均分三塊才對。
我對y大說的第二點有興趣的是,既然持分是按大小,那我難道不能請市府建管單位來重新劃清楚停車位的大小??這樣有點不合理的在於,那我若跟某戶買個1坪難道也可要求一個車位?因為現今大樓在賣車位也是有分大小車位不同價格來賣啊?
漫步月球 wrote:
因為當初房子不是我去交易的,所以我也不懂當初的原因,但就是有寫明持分並標記我是車位1號,只是因為前屋主都停在目前2號的位置,所以我們後來搬進來就按慣例停在2號。算是約定成俗的做法。目前應該沒有分管協議。

最原始的購屋合約一定有停車位編號圖,要不然地政單位如何登記在權狀上?您雖然不是第一任屋主,但後續接手者仍然承續原始權利與義務。

漫步月球 wrote:
我對y大說的第二點有興趣的是,既然持分是按大小,那我難道不能請市府建管單位來重新劃清楚停車位的大小??這樣有點不合理的在於,那我若跟某戶買個1坪難道也可要求一個車位?因為現今大樓在賣車位也是有分大小車位不同價格來賣啊?

這不關建管單位的事,我還看過有公設持份但沒停車位的,因為購屋時沒買停車位,雖然有持分卻不能主張可以停車,所以說所有權跟使用權是分開來的,之前台北市某市議員不是也被爆出占用他人停車位糾紛?法院判下來議員有使用停車位的權利。

所以公設型態的停車位還是以購屋時購買了幾個停車位來認定,既然權狀上有登記1號停車位這是最有力的證據,鄰居若無法協調只能打官司了,您就主張停車位是1號要求排除佔用,剩下來的就交由司法單位去求證,一定可以調出原始停車位配置圖,連帶鄰居是否有兩個停車位也會清清楚楚了。

漫步月球 wrote:
那我若跟某戶買個1坪難道也可要求一個車位?因為現今大樓在賣車位也是有分大小車位不同價格來賣啊?

有沒有買車位付的價錢不同,大小車位價錢也不同,
也就是車位跟房屋是分開計價的,可以單獨買大房子沒買車位,
也可能買小套房也買了車位,所付的價錢都不一樣,
有買停車位才有停車權利,沒買就沒有,跟房屋買幾坪沒關係。

先感謝y大的回覆:)

ysc_kyy wrote:
最原始的購屋合約一定有停車位編號圖,要不然地政單位如何登記在權狀上?您雖然不是第一任屋主,但後續接手者仍然承續原始權利與義務。


因為家裡有把全部正式的權狀給我看過,我翻閱全部,很肯定的沒看到權狀有清楚指名位置圖(而只有編號),所以目前真的只有持分比例,這點我猜對方也知道,所以之前也曾經質問我說你們車位有清楚指定是哪一個位置嗎!?

ysc_kyy wrote:
這不關建管單位的事,我還看過有公設持份但沒停車位的,因為購屋時沒買停車位,雖然有持分卻不能主張可以停車,所以說所有權跟使用權是分開來的,之前台北市某市議員不是也被爆出占用他人停車位糾紛?法院判下來議員有使用停車位的權利。

所以公設型態的停車位還是以購屋時購買了幾個停車位來認定,既然權狀上有登記1號停車位這是最有力的證據,鄰居若無法協調只能打官司了,您就主張停車位是1號要求排除佔用,剩下來的就交由司法單位去求證,一定可以調出原始停車位配置圖,連帶鄰居是否有兩個停車位也會清清楚楚了。



另外,我前面講的產權,都是指停車場的,跟我房子的沒關,因為我們產權就是有分地下停車場跟樓上住宅的產權,所以我前面所有討論都是針對停車場產權的比例說明。
所以y大的意思是,只要他也有標明有車位,就可以強制畫一個等大小車位???
因為就我認知,公設(比如車道與坡道走道)應該是大家有車位的人共同攤提,然後才照比例去分配各自的車位大小吧???
簡單說,停車場全部的產權假設總共50坪,有寫明共提供5個車位好了,假設我擁有的產權是16坪,一個車位,但某A戶只有4坪產權,也有一個車位,那他能畫一個跟我等大小的車位??這樣也未免太奇怪了???
我們這的大樓,停車位在權狀上也是只有寫持分跟車位編號, 但是在原始的各層樓設計圖(正確名稱我不知道叫啥)應該會有.我看過我們大樓的圖,B1,B2停車場的車位有標定編號,還有尺寸都會標.
漫步月球 wrote:
所以y大的意思是,只要他也有標明有車位,就可以強制畫一個等大小車位???
因為就我認知,公設(比如車道與坡道走道)應該是大家有車位的人共同攤提,然後才照比例去分配各自的車位大小吧???
簡單說,停車場全部的產權假設總共50坪,有寫明共提供5個車位好了,假設我擁有的產權是16坪,一個車位,但某A戶只有4坪產權,也有一個車位,那他能畫一個跟我等大小的車位??這樣也未免太奇怪了???

您可能不太了解新屋時交易狀況,法定停車位通常是兼具方空避難室,依法規各戶都要分攤防空避難室,防空避難室平時當作停車場,遇緊急狀況時必須開放做避難用。

建商銷售時會單獨出售車位,也就是住同一棟大樓的人有的有買車位有的沒買,但都持有公設持份,要不然過不了防空避難室這關,因此無法以持有公設面積多少來要求該有多少停車位面積,完全以購屋時有沒有購買車位為準,也就是說停車位是買使用權。

撇開持分大小與停車位大小不說,停車位位置也有好壞之分,這在購買新屋時就已經決定了,等住進去發覺不好停也不能要求重新劃分停車位,如果可以隨時要求改變那豈不是天天要處理這種事?所以最好還是找第一任屋主問清楚,最好有新屋購買契約書,上面應該有答案。

我不是您的鄰居不需要跟您爭執,只想透過討論了解真正問題在哪裡與正確的解決方法,在01上即使大家都跟您站在一起一致譴責鄰居,但事實上可以解決嗎?鄰居看了01討論會馬上改正嗎?解決事情最好的辦法是拿出證據,一槍斃命讓鄰居無話可說,要不然在這裡討論再多也改變不了事實。

可以查詢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停車場是否不能擺放雜物
如果有規定不能擺放,直接通報相關單位前來處理吧

親戚的居住的社區前陣子也是請政府相關單位前來處理
一瞬間,所有雜物都不見了
因為不自行清除就是被相關單位開單跟清除


漫步月球 wrote:
照片沒照到全景,有點...(恕刪)
ysc_kyy wrote:
您可能不太了解新屋時...(恕刪)


沒啦,我沒要跟您爭辯的意思,只是覺得這樣比例分配與車位的關係看似不大合理,才想說到底有沒有機關單位可以再做仲裁,不過您上一回信說明我大概了解,其實目前就是彼此有些產權糾紛,但代書又說我們權狀也沒錯,才會造成這局面。
今天是對方先故意無理取鬧,拿障礙物出來擺設,才讓我想針對他的行為做處理,不然原本住得好好的根本沒啥問題啊..我也沒有要去多宣告車位大小等等!

當然原因也在於最早的房屋產權定義可能不夠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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