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擔任過管委會成員*4個社區

jung893 wrote:
那最後磁磚砸死人,主...(恕刪)


我看過的案例
1.輪值主委 拿管委會的錢出來賠, 然後所有權人們 才真的開始認真看待這件事情.
2.萬年主委 被受害方 以及所有權人方 一起提告.
3.和磁磚掉落無關. 是鎖上安全門 然後火災時 住戶被嗆傷 結果被刑事判刑.

huhupig wrote:
我覺得很有問題,如果...(恕刪)


不會的 您多慮了

法院會依照證據 去分配責任歸屬, 但通常是全體大家都有份 只是輕重不同罷了,

然後當初投 反對不所為 的所有權人們,

再去向法院提告 主委 和贊成無所為們, 全額負擔當初的求償金.

這也是為何會說 走法院是很冗長和麻煩的一件事情.
您所說的狀況不是很清楚,我就我能理解的來回答

一般社區管理會分成幾個部分
1.事務管理人員,也就是總幹事
2.管理委員會
3.區分所有權人會議

如果總幹事有告知管委會,而最後管理委會決議交由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
最後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不修繕,那主委就得提出會議紀錄來證明是區權會決定不修繕
之後就會變成社區(法人)變成被告(主委還是得代為出席),而賠償當然就是從社區基金拿出來
前提是這樣的狀況是可被預期的狀況下

如果這磁磚掉落是不可預期的,也就是無任何預警的掉落
那委員會還是不會有什麼事情,只是主委還是得要代表社區去面對一些事情
而最後賠償還是得由社區基金來賠償

總之,只要我上述所說的三部分,若是事情卡在哪個部分而出事情,那責任就會由哪個部分來承擔
而處理這些事情都需要時間,總幹事等管委會開會才能決議,而管委會有時因為金額過大要交由區權會來決定
就怕在等的過程中出事了,這才是最麻煩的

前面有人主張說是建商的問題,那就得要提出絕對性的證據,不然一般是玩不贏建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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