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社區住戶有些人會在公共空間亂停機車,勸導也無效,該怎麼辦好?

blue8322201 wrote:
在大廈基地內,警方...(恕刪)


鎖車,當然犯強制罪,就算會立刻來開鎖也一樣
參見本篇http://m.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10503/33360239/


高雄讀者王先生問:
我是社區大樓的保全員,因大樓有些住戶亂停機車,妨礙其他住戶進出,管委會常接到住戶抱怨,很困擾。管委會多次勸導亂停車的人但都無效,於是管委會開會決議,貼公告一星期,若住戶再亂停車,就把他們的車上鎖,並通知保全員執行,這樣上鎖合法嗎?住戶能告我嗎?

律師王師凱答:
即使有人亂停車妨礙社區住戶進出,管委會絕對不能擅自將住戶或非住戶的車輛上鎖,否則會觸犯強制罪,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擅自上鎖的行為,已妨害車主開車權利,車主可以對你提出告訴。

若有毀損吃官司
曾有鄰居間因細故糾紛,一方要搭電梯,另一方卻按住電梯開關十幾秒,不讓電梯下樓,目的是要求對方把話講清楚,結果被控告強制罪成立,被法院判決拘役五十天,得易科罰金五萬元。由此案例可知,如果被上鎖的車主發現車被鎖後,找管委會要求開鎖,即使管委會數落兩句後就馬上開鎖,但這短短的幾十秒或幾分鐘時間,仍然使得車主無法開車,絕對會構成強制罪。如果因為上鎖、開鎖過程造成車輛毀損,還可能吃上毀損罪官司。

請執法單位開單
總之,管委會雖經過開會決議要鎖車,但並非管委會決議的任何事都可以任意施行,畢竟管委會不是具有公權力的執法單位。若要解決亂停車的困擾,建議管委會還是打電話請交通執法單位來拖吊或開罰單,才不會引起糾紛。記者丁牧群採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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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名詞解說
何謂「強制罪」?
刑法第 304 條 (強制罪)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你無公權力就限制他使用車子的權利,還要由你來開鎖才能恢復其權利,就已是強制罪

至於"移車"本身沒有問題,因為管委會有維護公共空間的責任和權利,包括清理雜物,但的確要小心侵佔竊取(不告而取),毀損(造成損傷)的問題,所以若沒有嚴重影響公設安全和使用,我也不建議這樣做,還是照前述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走就好了
Barefoot wrote:
請交通執法單位來拖吊或開罰單

如果是在大廈基地內,說可以這樣子做,我就可以告訴您,根本就是錯的.
(補充:騎樓若政府列為禁停區,則警方可以執法)

我提的是因上過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員時所教的.
上課老師有律師及公寓大廈管理科人員,都有提到經區權會決議及公告後可以這樣做,但違規人請求開鎖時,必須馬上解鎖,為何認定可以,是因大廈基地內違規人已先侵害他人權益再先(侵占或侵入住宅),且上鎖人在不知誰違規的情況下,可以予以管制.
何者對何者錯,在公寓大廈管理上,同類型的事,最後法院見解都有不同.

大廈基地內有違規停機、汽車,最好是執法單位可以幫您拖吊或開單啦...

再來,移車或移雜物,別以為在公共區域管委會有權移或覺得有妨害逃生了,所以管委會可以移,以上課及實務經驗告訴您,有無妨害逃生不是管委會說了算,可以移動且要代為保管,但前題是,必須經由公示送達違規人及公告告知一段時間後,才可移置且保管.

無論上課或實務見解,最不建議的就是移置的動作.(這裡所稱主管機關不是指警察或交通隊)

(補充:規約或停車管理辦法,見解都是認定對住戶有效,但非住戶者無效(可提告侵占或侵入住宅),上鎖也因法院有判可以也有不可以的,因此多數會如移置的作法一樣,都是不建議執行的)

以上課或實務經驗供大大參考.

所以才會建議以設路障方式解決,因我們就是這樣子改善的.
(路障形式也有設立的規範,要注意)
請問各位大大 若是南部三十戶以下透天社區住宅,有住戶把車停在社區道路包含自家門前或公設,社區管委員會沒實質在運作。有何辦法。
blue8322201 wrote:
如果是在大廈基地內...(恕刪)


要求開鎖就必須馬上解鎖
這樣上鎖也沒有實質意義
而且多數違停者就是社區住戶,反覆再犯
他們只是社區內違規使用公共空間
並非入侵社區的不明人士
鎖別人車會不會造成觸法的疑慮
多找一些判例不難看出其間風險

至於移動雜物你的敍述非常標準
需包括記錄告知保管等程序
我也建議非不得已不要這樣做
但要做就要做得很完整

所以就像我最早説的,上鎖,自訂罰則,移車並不需要
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搜證報請依法開罰即可
多數人知道被搜證且依法可罰就不會再犯了
我們社區是這樣就可以解決了

至於警方拖吊那段,社區空間內確實不可行
這點板主自己一開始就提到了
我全文照貼這篇連結
因為不好意思改人家的文章(但我猜那是記者誤解)
重點在於強制罪的部份

我們的做法就是完全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辦理
不去涉及任何民法或刑法的爭議(但如果是佔用私人車位,便涉及入侵他人土地或侵佔財物了)
Barefoot wrote:
多找一些判例不難看出其間風險

不好意思,是判決,不是判例,這兩者差別很大.
如果真有上鎖與否的判例出來,我想事情就會更容易分辨了.

上鎖沒實質意義?當下違規人還要找保全來解鎖,是否已造成他不便了?而且有時保全也不見得都在位子上,可能到處巡邏中,另外,我當中沒提是否可以要求付解鎖費用或清潔費,是因我忘記上課時,是否有提到違法與否.
好像記得可以,因當時有提一個反差的比喻,就是在超商偷東西被抓後,是否可以要求賠償被竊物的幾倍費用,答案是不可以,且會犯到恐嚇罪的問題.

只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而行,以經驗而言,是不夠的~
比如:欠繳管理費,要經催繳及提告...等,有點久~
那是否可以停用欠繳人的磁卡進出權益,可以,但仍需使欠繳人可以回到其居住所的方式即可,這些例外的做法,都不是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或細則會寫到的,社區管理的好壞,有時眉角很多又累人,唉~.

參考看看~
blue8322201 wrote:
不好意思,是判決,...(恕刪)


如果開鎖的過程不是立刻,還會造成被鎖的人的"不便"
也就是妨害其權利
有沒有構成強制罪?
大家也自己參考看看


我想你的課堂舉例是在説
自訂罰金通常是無用的
因為民事求償要依"損害"而"估價賠償"
自行訂價罰款是有公權力才能做的
Barefoot wrote:
如果開鎖的過程不是立刻,還會造成被鎖的人的"不便"
也就是妨害其權利
有沒有構成強制罪?
大家也自己參考看看


沒有說大大您錯,之前就有提了,公寓大廈管理上,同類型的事,最後法院見解都有不同.

反正這也不是法院辯論~也不是開放i-voting~

補充:
Barefoot wrote:

我想你的課堂舉例是在説
自訂罰金通常是無用的
因為民事求償要依"損害"而"估價賠償"
自行訂價罰款是有公權力才能做的

不好意思,罰金和罰款(鍰),差別也是很大...

社區自訂罰款(鍰)有無效用,有~但要注意規範的範圍~
所以之前有補提了,規約認定對住戶有效,非住戶者無效但可另行提告.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參考價值高,有需求的大大們,可以去尋找他們的文章.

感謝大大討論,讓我再重溫相關管理方式和規定.


機車不能停在公共空間(因不屬申請建照之建物物品)
就算(是就算喔)大多數社區人同意也不行(因有法條規定~公寓天廈管理法第十六條第二項)..如
地方法當也不能抵抗國法..子法不能抵抗母法

《也聽聽那些被雜物困擾住戶的心聲吧》
https://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335&t=3036250

我住台中北區陝西路一帶
鄰居的工作是菜市場殺豬業,而我家客廳窗戶的外面就是鄰居家放鞋子的入風口處。每當鄰居下班回家(忙了一天身上菜市場的味道包含身體上的異味都飄進我家了)
上言並不是怪鄰居,因為住家建物格局就是這樣(再次聲明並無責怪)

但以上我能接受,因為身上的異味一下就過了~但他們家又放鞋子在我家窗戶入風處..

鞋子的事我也以為搬進來鄰居會理解而撤除(終究這是公共空間也不是私人產物)。誰知..客氣向他要求撤除鞋櫃,他竟對你大小聲說大家都這樣你又憑什麼..。
想說跟鄰居溝通只是換來被大小聲,只好找管委會溝通..誰知管委會去也沒效果1-2次也就不管了。
也知道管委會不想得罪鄰居..因為委員也是住戶~
每年幾乎都跟管委會溝通(因為每年主委都不同人)這樣過了拾幾年~我也聞了拾幾年的鞋臭味。

前前後後也有鄰居舉發(市府公文貼了拾多次)但都沒看到都發局的人來。

我的方式就是到都發局檢舉→追縱(一直到改善)來回二次,都發局最後受不了了,
都發局最後要求住戶(我)要向管委會申訴(並要求提供申訴證明再陳情)好笑管委會都不太理你了,怎會給你申訴證明。
都發局的人只會說您們選出管委會、管委會就有義務處理,又說您們要向管委會要求處理,
他們窗口主要是管委會。我回覆(管委會都不理了,又怎會給我申訴證明)他依舊跳針回答管委會就是有義務處理..

後來可能是鄰居煩了,最近對鞋子改善了..但(不知道能維持多久)

氣氣氣~氣的事
現在鄰居經過我家就三番二次罵髒話~說小鼻子小眼睛~怎不去死一死~畜生(真倒楣怎麼碰到這樣的鄰居)
(建議有碰到同樣事的朋友把本文傳下去~給政府跟人民們知道..這些公務員多麼不在乎民眾並不重視。也希望這文不會被公權力撤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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