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kdnsfht wrote:舉例失敗~~你買了25...(恕刪) 請google看一下新聞,這是可以的也有門牌和獨立水喔!!台北市建築管理處主任秘書高文婷表示,北市因為房價高、學區住宅與租屋市場成熟,因此分戶申請案件多,法令規定,已在使用階段的建築物,可依實際需要將原本面積較大的戶別分割成2戶或多戶,可使門牌與水電一併分開, 歡迎討論
現有法律寫的很文言文,我看很久才略懂,一般人我想是看不懂吧~~~投票權:超過20%不算,這應該是新知吧,多數人不會知道。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27條,是依專有部分之區分所有權也就是"戶數"來算表決權。 分戶的話依條例只能由一人來行使投票。 然後建商或地主戶區分所有權超過五分之一也就是20%以上時,超過部分不予計算。 白話說就是100戶裡面假設建商有30戶,那投票時只能計算20戶,超過的部份依條例不予計票。投票通過方式:以前我的認知是以為過半就可以了。 但依條文看起來規定是極端嚴苛,想依正規流程合法通過那跟通過"公投"難度沒兩樣。 基本上除非一開始大樓規約就"另有規定投票方式",不然大家都是違法在投無效票。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31條,先是出席要2/3才能開會,要通過要出席的3/4同意。 實務上要2/3出席已經很困難很困難了,再3/4那跟登天一樣。 然後要第一次沒過第二次開"同樣議題"再次開會才能改依32條1/5出席1/2同意算通過。 哪個大樓社區會開兩次會~~~------------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 各專有部分之區分所有權人有一表決權。數人共有一專有部分者,該表決權應推由一人行使。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出席人數與表決權之計算,於任一區分所有權人之區分所有權占全部區分所有權五分之一以上者,或任一區分所有權人所有之專有部分之個數超過全部專有部分個數總合之五分之一以上者,其超過部分不予計算。區分所有權人因故無法出席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時,得以書面委託配偶、有行為能力之直系血親、其他區分所有權人或承租人代理出席;受託人於受託之區分所有權占全部區分所有權五分之一以上者,或以單一區分所有權計算之人數超過區分所有權人數五分之一者,其超過部分不予計算。第三十一條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除規約另有規定外,應有區分所有權人三分之二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占出席人數區分所有權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行之。第三十二條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依前條規定未獲致決議、出席區分所有權人之人數或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未達前條定額者,召集人得就同一議案重新召集會議;其開議除規約另有規定出席人數外,應有區分所有權人三人並五分之一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五分之一以上出席,以出席人數過半數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占出席人數區分所有權合計過半數之同意作成決議。前項決議之會議紀錄依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送達各區分所有權人後,各區分所有權人得於七日內以書面表示反對意見。書面反對意見未超過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半數時,該決議視為成立。第一項會議主席應於會議決議成立後十日內以書面送達全體區分所有權人並公告之。
有一種叫做權數比的東西,也就是說權數比也要達到才沒有爭議!這是後來修改的,就如上面講的:我買100坪/戶的一票跟你25坪/戶的一票權數比是不一樣的但~有多少管理委員會或管理顧問公司會照辦呢?通常要算到這裡都是有爭議的時候,或是有人比較懂的法規,懂的要求
Davidvampire wrote:但實際上管理費和坪數大小,以及權利行使的比例,似乎多是各唱各調. 有錢人就是該死啊曾經差點買了南部某社區最大坪數,最大戶與最小戶坪數差5倍,管理費5倍,投票1票,後來想開了,我不是有錢人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的投票計算是必須同時採用2種方式計算1.區分所有權人2.區分所有權比例區分所有權人簡單來說就是1張權狀就是1票假設有3戶打通只要沒去辦理變更,手頭上仍持有3張權狀那就是3票若是已辦理變更成一張權狀那就會變成只有1票囉區分所有權比例這就是純粹看權狀坪數大小加總最後再將社區基地總坪數作為分母來看百分比(比例)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中只要提到區分所有權人大會的出席比例及投票一律都是要同時計算區分所有權人數及區分所有權比例以上是用比較白的方式說明詳細內容請參考下列條例內文會議上的提案如何才能算決議通過根據條例第三十一條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除規約另有規定外,應有區分所有權人三分之二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占出席人數區分所有權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行之。表決權的計算第二十七條 各專有部分之區分所有權人有一表決權。數人共有一專有部分者,該表決權應推由一人行使。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出席人數與表決權之計算,於任一區分所有權人之區分所有權占全部區分所有權五分之一以上者,或任一區分所有權人所有之專有部分之個數超過全部專有部分個數總合之五分之一以上者,其超過部分不予計算。區分所有權人因故無法出席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時,得以書面委託配偶、有行為能力之直系血親、其他區分所有權人或承租人代理出席;受託人於受託之區分所有權占全部區分所有權五分之一以上者,或以單一區分所有權計算之人數超過區分所有權人數五分之一者,其超過部分不予計算。
Davidvampire wrote:管理費按坪計,那投票就按坪數大小的比例計,管理費按戶數計,那投票就按戶數的多寡來計感覺會比較公平,但實際上管理費和坪數大小,以及權利行使的比例,似乎多是各唱各調. 很正常,政府就是這樣運作的,繳稅按所得多寡計,地價稅按土地大小計,但選舉時每人都只能投一票。
比方說 一塊地1000坪 有10個所有權人 現在要都更了假設80%門檻 請問是以坪數來計算 還是以所有權人?以前發生一塊小地切割成百位所有權人..導致一些收購問題同樣以公司來講 一位有1萬股 1000位僅5000股 請問投票的時候 是以人數還是股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