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建設公司是否可控制【區分所有權人會議】??

給你個聰明的建議

如果建商那的胡搞瞎搞影響到你們正常住戶的權益
應該是要考慮賣掉搬走
房市一直跌,也看到不盡頭,建商房子到底會不會一直持有?
一直持有的話表示你們得一直應付他們
房價差又惡鄰居,你想陪他們玩幾年?
越玩只會房價越差,然後建商房子更賣不掉,然後留著跟你們繼續玩?

你玩的是自己的房價跟時間,建商玩的賺你們的基金
甚至A不夠增加管理費來A,只要他房子沒賣你都得提心吊膽
好好想清楚!聰明的話,能不賠錢趕快賣
感謝兩位大大的建議,我會好好思考滴!!!感恩。
感謝說明。
我最感到無奈的是,國家的法律竟然越修改越沒有公平正義....32條重新開會決議竟然設定這麼低的門檻,這簡直就是為持有20%權利的建商量身訂做,讓他們可以把持會議、管委會以為所欲為,真的是惡法~有多少良善的人就這樣被侵害了!!!!!
主要是因為太多人沒空或懶得開會,最後甚至用抽籤來決定委員人選,遑論區權會,太多人都只願意批評而不願意扛責任。
也許新過戶者是真的買家,還是要看到時區權的狀況,表現積極一點讓其他人投給你,加油。
請您認真研讀一下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我認為建商積極要召開住戶大會,理由很簡單,就是要拿走管理基金,因為我當時就跟住戶講好,管理基金本來就是要撥到管委會的,所以我搬進來就趕緊成立管委會,並向縣市政府報備,然後去國稅局申請統編與免稅證明,刻管委會印章,再去銀行開戶(戶名一定要跟報備的名稱一樣),最後去縣市政府申請管理基金,結果就到手了。

說真的,只要熟知流程,只要區分管理人都簽名蓋章,管理基金就必須存進管委會的帳戶中(因為是台銀支票,上面有抬頭,所以無法存入私人帳戶)。

我的建議,管委會除了大章外,還要有一個住戶代表的小章,作為管理基金帳戶提款之用(雙印章),而且不要申請提款卡,但要申請網路銀行,讓大家可以清楚帳戶的費用明細。

您要做的是,只要存簿小章是你的名字,那就OK了。

另外一個建議,你去問您住址所在的建管課(或建設課),一定有管委會報備的承辦人可以跟您說明一切。我當時剛好沒工作,很擔心建商快我一步將管理基金申請走,所以很早就取得全體住戶的開會簽到表,然後成立管委會,接著就如上所述,一一照著建設課給我的流程,就將管理基金存入管委會帳戶中了,很繁雜,但為了自己社區好,所以還是得做。會這樣跟您說就是以前在蓋房子時,建商別的投資事業有虧損,然後提及管理基金的事,他都像打太極拳一樣,幸好合約上沒寫管理基金未來須歸還建商(其實我問過建設課,他說這種合約違法,就算建商領到錢,只要住戶打官司,就一定拿的回來),您的案例說真的,只要管理基金一直放在專戶內,要動用,經過社區大會表決通過就能動用了,如果建商佔大多數的投票權,我個人是認為,管理基金最後還有機會會回到建商口袋中(例如住戶大會決定處理大門,只要內定廠商,價格以低報高,那管理基金就慢慢不見了)。
"NIKON D200"+"12-24 F4"+"24-70 F2.8"+ "50mm F1.8"+"70-300G VR" +SB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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