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
任何人不得騷擾、虐待或傷害動物。
第25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上
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違反第五條第二項或第六條規定,故意使動物遭受傷害,致動物肢體
嚴重殘缺、重要器官功能喪失或死亡。
以上是根據保動法你所違反第6條傷害動物及第25條因傷害至死亡的規定,
檢察官對你其實滿好的,才二萬加緩刑,
如果原告不服的確沒辦法和解,
看來原告有備而來,根據法條他知道你至少應該被罰十萬,檢察官怎麼才處二萬+罰緩,
毒死狗是事實,你還是拿錢去和解吧,調解時下跪賠不是再加上眼流說你沒那麼多錢,
是人多多少少會心軟的,你再怎麼咬他不綁好狗巴啦巴啦的,他頂多被罰錢,
但你犯的是有期徒刑,聰明人都知道要認錯道歉,自己好好想想吧。
sonsin wrote:
第25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上
一百萬元以下罰金:...(恕刪)
樓主幫你畫重點;
如果別人家的小孩整天在你家門口製造髒亂,你應該找小孩的父母來[談]請他們負責(貼紙條不一定會看到),而不是直接把小孩毒死
同理,別人家的狗沒牽繩是他的錯,但是你放毒殺死狗你要為殺死狗這部分負責,兩者不要扯在一起
另一個例子,有人蓄意撞死路邊違規停車靜止的機車騎士,事後毫無悔意,怪罪誰叫他要違停,你覺得這樣對嗎;路邊違停可以舉報罰錢,撞死人是刑事責任,不會因為他違規停車你就可以撞死別人或者因此減輕刑責
另外,有人扯本來是要毒老鼠的,如果不小心毒死狗,也是會受罰的,依動保法,老鼠藥要小心放置地點,除了行政處罰,狗主人一樣可以告刑事跟民事賠償,從這個討論串大家隨意亂回文就可以看到人性的黑暗,不要唆使別人傷害動物跟害別人吃官司
至於有人擔心狗主人沒有受到逞罰,如果狗主人很愛他家的狗,那不用擔心了,他傷心死了,狗被不肖人士毒死這就是他放養狗承擔的後果
而無辜的狗狗的死法則是:內出血,呼吸困難、鼻腔出血、血尿、血便或黑便及牙齦出血 而死
另外某樓有提到動保法有提要老鼠藥放置地點的規範 請問有相關連結可以參考嗎
我是有看到類似新聞 但他的解釋是錯誤的阿
因為第 6 條 任何人不得騷擾、虐待或傷害動物。
但是這裡的"動物"要返回第3條去看對"動物"的解釋
第 3 條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動物:指犬、貓及其他人為飼養或管領之脊椎動物,包括經濟動物、
實驗動物、寵物及其他動物。
所以"野生"的老鼠並不在動保法的保護傘下喔 那放置老鼠藥的地點就不受規範了吧
但回過頭來說 民事的10萬真的過高 不符購買條件 以下判決案例供大家參考
http://www.lca.org.tw/law/book/1415
來源:關懷生命協會
原PO可以看完後針對第四和第五大點去著墨 會對你有幫助
民事對物品損失的賠償是要有憑有據 不是隨口開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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