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karifaye wrote:
現實層面來說真的會是3號2樓漏水往5號1樓嗎??...(恕刪)
真的有可能
我老家(也是20多年老公寓)就是這樣
我家(X號1樓)天花板滴水,請樓上(X號2樓)處理
樓上(X號2樓)地板挖了好幾遍,管線、浴室防水都重作過,還是陸續有漏水問題(他家木地板也是一片濕)
最後查到隔壁(X-1號)的管線,才發現是隔壁樓上的問題(2樓還3樓忘了)
據說是X-1號樓上的前屋主裝修時
水電亂搞,排水管相接的地方,沒有用轉接頭,隨便挖個洞就塞進去
剛開始沒事,過幾年排水就從接縫處滲出來,延著管道間的水管,跑到樓下
樓下左鄰右舍的地板和天花板,全都遭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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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我分享一下我處理過類似事情的經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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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民國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六條
第 6 條
住戶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於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行使其權利時,不得妨害其他住戶之安寧、安全及衛生。
二、他住戶因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進入或使用其專有部分或約定專用部分時,不得拒絕。
三、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因維護、修繕共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進入或使用其專有部分或約定專用部分時,不得拒絕。
四、於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使用共用部 分時,應經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之同意後為之。
五、其他法令或規約規定事項。
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進入或使用,應擇其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並應修復或補償所生損害。住戶違反第一項規定,經協調仍不履行時,住戶、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按其性質請求各該主管機關或訴請法院為必要之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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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樓主您是房東,但只要租約合約的期間,租客就是那個房子的住戶,他理所當然擁有法律上保障的權力拒絕其他「任何人」進去。
您為了公共部分必須進去修繕,依法當然是可以。
但,前提是「法院先認證這個確實沒有其他方法,非得要走他家去修,這就是為何第六條最後會寫「應擇其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並應修復或補償所生損害。」
上了法院,法官自己不會直接判定說誰能不能進去修。
不會,法官才不會自己下這種判斷。
法官會要求你們去找專業鑑定單位,經過專業鑑定(當然要不少費用)後,確定漏水的地點,甚至是還要確定真的只能走他家進去修。
這中間會遇到的麻煩事之多,費用之複雜貴......我相信一般人除非完全撕破臉,否則沒有人會希望輕易走到這一步。
整個官司,含鑑定,一審判決出來,最快也可能要兩三個月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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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直接的是,如果這場官司打起來,您的住客只要拍拍屁股搬走就算了。
而您做為房東的立場跟後續的處理呢?
恐怕只會更麻煩。
所以,我誠心地建議您,不要想著您是房東或者法律上他必須要開門給你修......這兩種態度真的才會讓事情變得更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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坦白說,會發生漏水這種事情,不是任何人願意的。
您做為房東,很想替「別人的住戶」解決漏水問題,也真的是善意沒錯。
可是,您自己房客的法益,您也應該要保障一下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