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onnie386 wrote:
各位大大安安最近跟...(恕刪)

這不是惡不惡房客的問題
而是有問題當然要反應給房東

如您交屋時有試過排水沒問題的話
就直接告訴房客
請他自行處理
如沒試過
就這次通完
全部試過
告知以後請自行處理

房子用久了,水管本來就可能會堵住
房客也不清楚原來的屋況,可能還覺得我以前租屋從來沒有堵過
我是認為原則上是房東的責任
但如有特殊原因造成損壞,水電師傅在修理時應該會告知

美集樂 wrote:
這不是惡不惡房客的問...(恕刪)
本版許多人仍抱著修繕凡事找房東的老觀念...

內政部107,6,27日已推出"出租人修繕責任表",而且屬於應記載事項哦~~
這個表進一步確認了第八條修繕責任,除了主結構屬於房東,日常耗材屬於房客外,其他出租人供承租人使用管理之器物,都屬可自行約定責任的範圍...

今後承租人的房租水平,將與本表有連動關係。好處是,點交後願自負修繕責任的承租人,想必能拿到更便宜的租金哦(反之,如果修繕責任完全歸房東,那就是相反的結果哦)~


設備或設施及數量 點交狀態 租賃期間損壞之修繕責任 備註
室外大門 □現狀□修繕後點交 □有 □無 
門鎖 □現狀□修繕後點交  □有 □無 
門鈴 □現狀□修繕後點交  □有 □無 
對講機 □現狀□修繕後點交  □有 □無 
房門 □現狀□修繕後點交  □有 □無 
門口燈 □現狀□修繕後點交  □有 □無 
室內地板 □現狀□修繕後點交  □有 □無 


..........(表格太長請自行上內政部網站查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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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貼圖,全表請見內政部網站應記載事項......
美集樂 wrote:
這不是惡不惡房客的...(恕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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