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大大安安最近跟好姊妹喝下午茶的時候聊到,她大概五年前買了新蓋好的房子,但是後來結婚只住不到半年閒置幾個月以後 用租屋網租出去了但是房客每幾個月就會抱怨水管堵塞 然後打電話要她處裡不然就是幫忙出錢 可是她住的時候都好好的請問像這種疑似房客自己堵塞水管房東也要處理嗎?
請問您使用的是內政部去年起發布的新版合約嗎?其中的第八條但書,已說明對於"可歸責於承租人"之修繕事由(比方房客日常使用自行造成的問題...),不為房東的修繕責任囉~~如果是天災或其他鄰居人為造成的房屋損壞,是房東的責任沒錯。但若屬承租人使用自行造成的房屋問題,第八條主體與但書,已將房東與房客的修繕責任界線,劃分清楚;依照民法精神,認為房屋大小損壞不分青紅皂白都屬房東修理,也屬對法條的誤傳與誤解。詳情請見:https://pip.moi.gov.tw/v2/g/scrg0301.aspx
Orange Scent wrote:請問您使用的是內政...(恕刪) 有租過頂樓房客為了怕熱把屋頂的排水孔都堵起來放個20~30CM 的水來隔熱還有租過老人把公寓當一樓整間放滿水在洗地板房子租人要小心
針對樓主的問題:1.如果颱風吹損或鄰居造成的毀損,依照第八條第一項主體,應由出租人修繕。2.第八條第一項但書所言"可歸責於承租人之事由,不在此限"---以樓主所說的水管堵塞為例,出租人第一次請人清理後,如果沒有外來堵塞因素(比方是廚房內管,不連通鄰居管線),而同一承租人居住期間,又發生第二次堵塞,很明顯已非出租人之原因,而為承租人自己使用產生之堵塞,那就屬於第八條第一項但書所言"可歸責於承租人之事由",自然非出租人修繕範圍,由承租人自行負責。法律文字的主體與但書---但書就是主體的例外,不屬於主體規範。所以第八條第一項主體,屬出租人修繕;第八條第一項"但書"--"可歸責於承租人之事由",應屬承租人自行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