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大大安安

最近跟好姊妹喝下午茶的時候聊到,

她大概五年前買了新蓋好的房子,但是後來結婚只住不到半年

閒置幾個月以後 用租屋網租出去了

但是房客每幾個月就會抱怨水管堵塞 然後打電話要她處裡

不然就是幫忙出錢 可是她住的時候都好好的

請問像這種疑似房客自己堵塞水管

房東也要處理嗎?

bonnie386 wrote:
各位大大安安最近跟好...(恕刪)


妳姐妹很正吼
這離惡房客還很遠吧??不相信房客的話房東就自己付費找師傅通水管呀~~房客應該也不會閒來無事讓人一直進家裡來通水管吧?
修繕房屋本來就是房東的責任
請問您使用的是內政部去年起發布的新版合約嗎?

其中的第八條但書,已說明對於"可歸責於承租人"之修繕事由(比方房客日常使用自行造成的問題...),不為房東的修繕責任囉~~

如果是天災或其他鄰居人為造成的房屋損壞,是房東的責任沒錯。但若屬承租人使用自行造成的房屋問題,第八條主體與但書,已將房東與房客的修繕責任界線,劃分清楚;依照民法精神,認為房屋大小損壞不分青紅皂白都屬房東修理,也屬對法條的誤傳與誤解。


詳情請見:
https://pip.moi.gov.tw/v2/g/scrg0301.aspx

Orange Scent wrote:
請問您使用的是內政...(恕刪)

有租過頂樓
房客為了怕熱
把屋頂的排水孔都堵起來
放個20~30CM 的水來隔熱

還有租過老人
把公寓當一樓
整間放滿水在洗地板

房子租人要小心


這樣實在離壞房客還很遠.
很多很簡單的事房客就是不想做, 認為是房東應該處理.
愛賺就不要嫌, 房子熱門就不要理, 等他搬走換下一位.
Orange Scent wrote:
請問您使用的是內政部...(恕刪)


怎麼沒看到有這樣的新規定阿,
請問是在哪一條呢?
針對樓主的問題:

1.如果颱風吹損或鄰居造成的毀損,依照第八條第一項主體,應由出租人修繕。

2.第八條第一項但書所言"可歸責於承租人之事由,不在此限"---以樓主所說的水管堵塞為例,出租人第一次請人清理後,如果沒有外來堵塞因素(比方是廚房內管,不連通鄰居管線),而同一承租人居住期間,又發生第二次堵塞,很明顯已非出租人之原因,而為承租人自己使用產生之堵塞,那就屬於第八條第一項但書所言"可歸責於承租人之事由",自然非出租人修繕範圍,由承租人自行負責。

法律文字的主體與但書---但書就是主體的例外,不屬於主體規範。所以第八條第一項主體,屬出租人修繕;第八條第一項"但書"--"可歸責於承租人之事由",應屬承租人自行負擔。
Orange Scent wrote:
針對樓主的問題:1....(恕刪)


感謝您的回覆,好文推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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