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關於社區公約與法律衝突??

我家的大樓就是不准機車到地下室,但是完全沒有規劃機車停車位。
在地下室我們有停車位,每個人買的時候都是 1x 坪的平面大車位,
我如果是停像 Polo 這種小車的話,後面可以再停兩台小機車沒問題(完全不超出線外)。
請問為什麼我不能停?我哪裡礙到別人了?
之前已經有一位2停的討論一位2停的討論
我們家這邊也有發生這問題
所以之前有做了一些資料收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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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家的停車位屬於專有部分,所以管委會無法禁止機車停於汽車位,
也不能多收停車管理費
另外,機車停車位多屬於共有部分,所以需依管委會規定行之


社區停車位,分為專有部分、共有部分及約定專有部分

根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將一棟建築物區分為「專有部分」、「共用部分」
及「約定專用部分」...等。其中所謂「專有部分」係指公寓大廈之一部
分,具有使用上之獨立性,且為區分所有之標的者,即一般公寓中各住戶
購買之房屋單位。「共用部分」係指公寓大廈專有部分以外之其他部分及
不屬專有之附屬建築物,而供共同使用者,例如公寓之樓梯間、地下室、
屋頂...等。另外「約定專用部分」則係指公寓大廈共用部分經約定供特
定區分所有權人使用者,此即一般公寓大廈內另外出售予個別住戶之「停
車位

所以必須先了解的是
貴社區的停車位是屬於上述三種的哪一種

如果是屬於『專有部分』那一位二停屬於車位所有人自由使用,
此有高等法院判決,台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易字第115號判決可供參考
前提是不影響消防、公共通道等公共安全
『以機車與汽車併停方式使用』,約定專用人既於未逾越其停車位
車格線區域,且未妨礙其他停車位使用者權益之情形下,就系爭停車位得
自由使用、收益、處分,並排除他人之干涉。


如果是『共用部分』及『約定專用部分』,請依管委會約定處理
但需注意一點就是管委會的停車管理停例的所有規範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關於規約之訂定或變更,應按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議決,
且應有區分所有權人三分之二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三分之二以上出席,
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占出席人數區分所有權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行之;
且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應作成會議紀錄,載明開會經過及決議事項,由主席簽名,於會後十五日內送
達各區分所有權人並公告。

大大可以從下列3點來看看
1.合理的使用,是否包括出租給社區外的人
2.從安全方面去解釋應該是不至於逾越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的規定
3.你們的社區工約有經過,所有權人2/3出席,3/4同意,並作成會議紀錄,載明開會經過及決議事項,由主席簽名,於會後十五日內送
達各區分所有權人並公告
想問一下…如果只有規定不得轉租社區外人士。

那就先租先贏,先賺一筆再說,等真得被抓到再說…反正沒有訂罰則不是嗎?

sureeju wrote:
想問一下…如果只有規...(恕刪)

有些社區會規定停車位不能外租應該是門禁安全考量,因為外租就必須給大門鎖匙或門禁卡,這樣非住戶也可以進出社區也是怪怪的.......
社區公約與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及民法.....不會有衝突,只要社區的事項最後到法院去判決就對了,社區公約,公寓大廈都沒用啦,還是以民法為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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