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在是對消防法規不熟…不過我想這和飛機上坐在逃生門旁的座位有異曲同工之妙吧。
當遇到緊急事件事,有義務提供急難救助吧。
節錄一下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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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條
下列場所之管理權人應設置並維護其消防安全設備:
一、依法令應有消防安全設備之建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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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十五 條
建築物除十一層以上樓層及避難層外,各樓層應選設滑台、避難梯、避難橋、救助袋、緩降機、避難繩索或滑杆等避難器具。但建築物在構造及設施上,並無避難逃生障礙,經中央消防主管機關認可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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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能祈禱不會派上用場吧。

開板大大說的是這個嗎?
這個叫-----避難器具燈
有分緩降機...救助袋...滑竿...滑台....避難梯....等等...
之所以會有不同的設置位置...是因為緩降機要交錯設置...
緩降機的設置現在都是看收容人數了...
緩降機
依法設置在2樓以上..10樓以下的樓層..
11樓以上因為太高了.只能設置自動灑水設備自救..
想詳細了解的請看這裡----公共場所的救命須知..如何使用消防安全設備?
第93篇...
我的文章--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37&t=242196&last=2302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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