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lmt wrote:
現在這個時代一切講求...(恕刪)
你說的很對!明天我已經請好假要去處理了。不過小弟對那條什麼書面通知的規定覺得很奇怪,不太符合一般人的經驗,譬如說隔壁的A到我的車,我去找他理論,在有旁人人證的情況下(例如說是里長),對方承認並且同意修復或賠償,這時很少人會再去發書面通知之類的動作吧?除非預設對方是難搞的,還是本來就想搞對方,總是要等到對方沒有照約定進行時,才去發出例如存證信函等。
同樣的道理,我們既然不是預設要搞對方建商,當然也不知道這些什麼損鄰處理原則規定要書面通知對方才算數這些的,甚至還有什麼樓版澆灌的時間點區分-->這個區分一般人誰知道啊。小弟的意思是說,這條規則對建商是絕對有利,因為他們可以利用這條規則來拖延像我們這樣不懂也沒有惡意的受損戶。只要我們沒有適時提出書面通知,那我們就倒楣,真的不太合一般人善意處理的經驗啦,像我們從去年就有跟里長反應過兩三次一些裂縫的事,請對方開個鄰損協調會,但對方卻一直拖,這樣也不能當作證據嗎?真是法律只保護懂的人啊,問題是也不是大家都來學法律,沒人去種田啊。所以我覺得只以書面通知這一條當證據應該修改一下,要更符合一般人的處理原則才對。
對了,感謝各位的幫忙,我查到兩個東西跟以後有這方面需要的可憐人分享啦
臺北市建築施工損鄰事件爭議處理規則
臺北市建築物工程施工損害鄰房鑑定手冊
這個連該怎麼計算賠多少都寫得很清楚,希望以後不要有人跟我一樣被建商敷衍拖延欺騙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