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renewei wrote:
搬至新家約10餘天...(恕刪)
我能理解樓主的氣憤
很多人確實很沒品,只會顧自己說在自己家走路不行喔?
當然可以在家走路,但走路製造出來碰碰碰的聲音確實是已經製造"振動"、違反"公共安寧"
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維護公共安全、公共衛生與公共安寧之義務
第一項:住戶不得任意棄置垃圾、排放各種污染物、惡臭物質或發生喧囂、振動及其他與此相類之行為
第47條(罰則)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職務;屆期不改善或不履行者,得連續處罰:
第二項:住戶違反第十六條第一項或第四項規定者
建議樓主最好可以錄音,並錄影表示自己所在位置
只要能蒐證及可以請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向中央主管機關辦理!
當然這是最後的招數,因為開罰下去就會結仇了





























































































